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考入大中专院校,其在校就读期间仍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不随户口迁移而变化)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
(1)城市居民家庭收入。货币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以现金发放的劳保福利、医疗费;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遗属生活补助费;离退休金、基本生活费、养老金、失业保险金、救济金;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租赁收入、接受馈赠继承收入和特许权收入;赡养费、扶(抚)养费;兼职收入、自谋职业收入、偶然所得和其他通过劳动所得合法收入;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其它收入。实物收入按市场价折款计入家庭收入。
(2)农村居民家庭收入。种植、养殖、加工、劳务收入;赡养、扶(抚)养费,依法继承遗产或接受的赠予;土地承包权流转收益、财产租赁或变卖收入,集体分红和股息、储蓄存款和利息收入,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收益社会养老保险金、退休金、商业养老保险金、商业医疗保险金、土地征用补偿和安置费、移民后扶(补)助、粮食直接补贴、退耕还林还草补贴;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其它收入。
(1)对于困难残疾人家庭,符合低保条件的按规定程序以家庭为单位纳入低保范围;(2)对于依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只要残疾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可以按照个人为单位纳入低保;(3)对于依靠子女供养的无收入来源的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其子女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上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的,可依申请纳入低保。(4)低收入家庭中的未成年重度残疾人,可以个人为单位申请纳入低保。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规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对于户籍地与居住地跨省分离的家庭,需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下一步,民政部门将积极探索“掌上办”“指尖办”等信息化手段,方便困难群众申请办理低保。
最低生活保障没有名额限制,符合条件应保尽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夫妻双方均应当年满30周岁。
目前执行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是1350元/人.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