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人走访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对共同信访事项走访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信访工作条例》明确信访事项分类处理,诉访分离,将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有关政法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坚持源头化解矛盾。
《信访工作条例》强调了信访工作的政治属性,明确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为了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
《信访工作条例》明确适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 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群团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等。
《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上级机关、单位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