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自然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企业法人、自然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办理用户等级 |
四级 |
受理条件 |
取得从业资格证,且与出租汽车经营者签订有劳动合同或者经营合同或者聘用协议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可以向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从业资格注册。 |
环节 |
受理和办理时限(工作日)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 |
可通过昆明主城区、玉溪红塔区、丽江古城区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网上大厅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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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无特别说明 |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准予受理,并发送《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向申请人发送《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在 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 2.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 3.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
审查 |
3 |
本行政许可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审查人自申请受理后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
决定 |
2 |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变更平台公司。 |
1.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制作行政许可证件(含电子证照); 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
送达 |
可通过窗口领取、邮寄送达或网络接收。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办理用户等级 |
三级 |
受理条件 |
网约车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办理用户等级 |
三级 |
受理条件 |
拟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取得县级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出租汽车管理部门授予的经营许可;2.7座及以下乘用车;3.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4.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城市人民政府对网约车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办理用户等级 |
四级 |
受理条件 |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2.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3.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4.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5.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办理用户等级 |
三级 |
受理条件 |
投入运营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安装符合规定的计程计价设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按照要求喷涂车身颜色和标识,设置有中英文“出租汽车”字样的顶灯和能显示空车、暂停运营、电召等运营状态的标志,按照规定在车辆醒目位置标明运价标准、乘客须知、经营者名称和服务监督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