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云南省工业产业转型升级指导目录》的企业和项目,主要从事绿色食品和装备制造生产加工、销售、产品研发及与之相关联的产业等,适当发展与主导产业关联度较高的部分配套产业,以及科技含量高、财税贡献大、就业带动强的企业和项目;
(二)符合楚雄州产业集聚区产业布局和大姚县产业发展定位,引进主动承接和融合高科技产业、对县域经济有明显拉动作用的企业和项目;
(三)为产业园提供配套服务的相关产业。
——摘自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姚县工业园区入园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大政办发〔2023〕61号)
(一)进入大姚县金碧片区的行业主要为符合绿色食品要求的农产品生产、加工制造、流通与服务业,以及为绿色食品提供专业化服务的配套行业,以高原特色农业农产品产业为主体,集科研、生产、加工、贸易、物流为一体的现代化农业产业项目,着力打造以绿色食品加工业集聚为主的绿色食品加工产业园。
(二)进入大姚县南山坝片区的行业主要为进行简单生产和扩大再生产提供装备的各类制造行业,包括: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生物科技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品机械制造业、机械和设备修理业、新能源设备制造业及储能产业等,着力打造以装备制造业集聚为主的装备制造产业园。
(三)入园项目要求符合大姚县产业布局及政策要求,符合国家及省州最新的行业领域指导目录。
(四)禁止引入国家产业政策明令禁止和淘汰的企业和项目。
——摘自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姚县工业园区入园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大政办发〔2023〕61号)
南山坝工业片区:重点发展汽车(摩托车)与新能源汽车配件产业,高原特色农业机械制造产业,高原特色农林木机械制造产业,水利、冶金、矿山、工程机械及零部件制造产业,电力和新能源装备产业,节能环保装备产业。入园企业类型:以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等为主的装备制造企业。
——摘自《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大姚工业园区产业准入管理的通知》(大政办发〔2024〕46号)
金碧工业片区:重点发展以绿色食品加工为主导,生物医药,纺织为辅助,围绕上下游产业链,吸引相关配套企业入驻,形成轻工业产业集群。入园企业类型:以农产品和畜禽产品的储藏、保鲜、初加工及综合利用、农副产品为原料的深加工食品、功能性食品、果汁饮料、蔬菜饮料、植物蛋白饮料、茶饮料加工为主的绿色食品加工企业;以医药产业与生物医学工程产业、制药产业生产化学原料药及制剂、中药材、中成药等。生物医学工程产业、防病、治病的人工材料、制品、装置和系统等技术为主的生物医药企业;以纺织服装、服饰、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等为主的轻纺企业;以冷链、运输、仓储、装卸、包装、加工配送、物流信息等为主的仓储物流企业。
——摘自《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大姚工业园区产业准入管理的通知》(大政办发〔2024〕46号)
对获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无偿资助的项目,给予5万元的扶持;对获得省级科技计划重大项目补助的项目,给予3万元的扶持;对获得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无偿资助的项目,每个项目给予2万元的扶持。
对列入“国家科技计划”的项目,每个项目给予4万元的扶持;对列入“省科技计划”的项目,每个项目给予2万元的扶持。
非公企业通过国际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的扶持。
获国家“中国企业创新成果奖”的企业,给予3万元的扶持;列入“国家火炬计划项目”的企业,给予2万元的扶持;获国家或省级科技进步奖的项目给予1万元的扶持。
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对获得国外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0.5万元扶持,获国内专利授权的企业每件给予0.4万元扶持,发明专利每件给予0.3万元扶持,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每件0.1万元的扶持。
——摘自中共大姚县委办公室 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大姚县装备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大办发〔2022〕6号)
对新入驻企业上缴的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所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达到200万元,则对该企业推荐的1名高管人员将其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补助。该企业上缴的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每增加200万元,则该企业可相应增加1名高管人员享受本条规定的补助政策,享受政策人员最多不超过5名。此政策从企业产生税收之日起执行3年。同时,企业从业人员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保障就近就学,吸引和留住企业人才。
——摘自中共大姚县委办公室 大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大姚县装备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大办发〔202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