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
1.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是如何设置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是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加挂国家反垄断局牌子,设竞争政策协调司、反垄断执法一司、反垄断执法二司三个反垄断业务司局,进一步充实反垄断力量,强化反垄断监管执法权威。其中,反垄断执法一司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反垄断执法工作,反垄断执法二司负责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反垄断审查、对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进行调查处理等反垄断执法工作。为充分调动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力量,强化反垄断监管执法,我国建立了中央和省两级执法机制。2018年,市场监管总局授权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反垄断执法工作,以本机关名义依法作出处理。2022年,委托北京、上海、广东、重庆、陕西五省(市)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试点。
2.除市场监管总局外,其他机构是否有反垄断执法权?
否。我国反垄断执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负责,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市场监管总局授权或者委托负责部分垄断行为监管执法,其他机构没有反垄断执法职责。
3.反垄断执法机构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竞争机构建立了哪些合作机制?
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不断深化国际交流与竞争领域务实合作,积极参与多双边竞争规则制定和国际竞争治理,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竞争机构广泛建立多双边常态化合作机制。目前,已与美国、欧盟、俄罗斯、英国、日本、韩国、巴西、加拿大、南非等35个国家和地区反垄断执法机构签署59份合作协定或备忘录、联合声明等合作文件,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以及中韩等9个自贸协定中设置竞争政策章节,与欧美日韩和金砖等主要国家和地区反垄断执法机构建立并长期保持良好交流,开展执法合作。积极参加联合国贸发会、亚太经合组织(APEC)、经合组织(OECD)、金砖等国际组织竞争会议,对外发出中国声音,贡献中国智慧。
4.反垄断执法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一是任职回避。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在法定期限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二是适用利益冲突规则。当面临存在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涉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情形时,公务员应当回避。
二、竞争倡导
5.如何监管政府出台的政策是否符合公平竞争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通过建立并全面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开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对政府出台的政策进行公平竞争监管。
(1)公平竞争审查制度。2016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以下简称《意见》),对建立和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作出规定。2022年6月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5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规范行政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重要制度举措,该制度的牵头单位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章专章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作出规定,明确禁止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相关规定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6.我国竞争执法机构就政府部门出台的政策提出的意见是否具有约束力?
是。就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而言,我国公平竞争审查主要采用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出台前自我审查的方式进行,并通过工作协调机制、政策审查督查等手段保障制度实施效果。当前,我国公平竞争审查已经实现国家、省、市、县四级政府全覆盖,探索建立完善了联席会议、第三方评估机制等保障制度,制定发布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实施指南》等配套规定,正在抓紧推动制定《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不断完善公平竞争法律制度,强化制度刚性约束。
就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61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明确要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将有关改正情况书面报告上级机关和反垄断执法机构。《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第21条规定,被调查单位应当按照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行政建议书载明的处理建议,积极落实改正措施,并按照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要求,限期将有关改正情况书面报告上级机关和反垄断执法机构。
7.反垄断执法机构出台了哪些配套法规规章?
我国已形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为核心,1部行政法规、6部部门规章、8部国务院反垄断指南为主要框架的法律规范体系。1部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6部部门规章:《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禁止垄断协议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
8部国务院反垄断指南:《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汽车业的反垄断指南》《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横向垄断协议案件宽大制度适用指南》《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垄断案件经营者承诺指南》《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原料药领域的反垄断指南》。
8.反垄断执法机构是否对市场竞争状况进行评估并发布分析报告?
长期以来,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积极组织开展重点行业市场竞争状况评估,并正在探索建立重点行业垄断和竞争失序风险监测预警机制,提升反垄断智慧监管水平。2022年《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公布了市场监管总局对水泥行业、造纸行业、检测检验行业、网络游戏行业、网络视频行业的市场竞争状况评估情况。
9.反垄断执法机构是否面向企业开展宣传培训?
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高度重视培育经营主体公平竞争文化,积极营造有利于公平竞争的社会氛围。一是加强竞争宣传倡导。连续举办九届中国竞争政策国际论坛,广泛邀请不同国家、不同领域的代表参加,成为探索政策路径,凝聚各方共识,扩大我反垄断执法影响的重要平台。2022年11月,成功举办首届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以下简称“竞争周”)活动,以“统一大市场公平竞未来”为主题,采取中央地方同步开展、线上线下一体推进的方式,开展各类宣传倡导活动100项,获得经营主体热烈反响。二是为企业提供支持和培训。市场监管总局和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持续面向民营、国有、外资企业等不同类别经营主体举办反垄断法专题培训班。制定发布《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企业境外反垄断合规指引》,指导发布《经营者公平竞争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团体标准,帮助企业强化自我规范和自我管理,提升公平竞争与合规发展意识。
10.我国反垄断案件信息是否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52条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调查核实后认为构成垄断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可以向社会公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设有“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并建立了“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专题网站,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处理决定、附条件批准和禁止经营者集中案件审查决定以及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和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件信息均在反垄断业务相关司局网站公布。
11.经营者是否可以线上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经营者集中案件?
是。市场监管总局已于2022年8月1日正式上线经营者集中反垄断业务系统。该系统集合了我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法律法规制度、申报流程、审查流程,实现“申报端”“委托端”和“审查端”数字化交互,经营者可以通过该系统进行线上经营者集中审查案件申报。
在正常使用锅炉的过程中,要及时清理炉灰、浓缩物等积存的污物,确保锅炉内部的通畅。此外,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锅炉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定期检查锅炉的安全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近日,“云南省网上办事大厅”“个转企”一件事”登记模块上线,“个转企”指的是原领有个体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通过转型升级,变为有限公司等企业类型营业执照。
个转企的好处:
1.有利于降低经营风险:个体工商户不具备法人资格,经营者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以个人或家庭的全部财产对全部债务负责。而转型为公司制企业后具有法人资格,公司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对公司债务仅以出资比例对应的公司资产为限承担责任,有利于控制和防范经营风险;
2.有利于获得信贷支持:一方面,企业比个体工商户更容易获得银行贷款,且贷款额度会有所增加;另一方面,可以吸引投资,通过多个股东或合伙人参与出资来增加资金投入,扩大经营规模;
3.有利于拓展市场和发展空间:企业比个体工商户更容易进行市场定位,信誉度更高,也更容易获取社会资源,拓展企业的上升空间;
4.有利于打造提升品牌:转型后的企业在不重名、不违反企业名称登记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原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保留了原有品牌的持续性,有利于企业文化的形成和积累;
5.有利于吸引人才:由于企业的组织结构更加规范,养老、医疗等保障措施也更加完善,比个体工商户更容易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
6.提高企业的信誉度和形象: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和扩大规模;
“个转企”一件事登记模块专区上线后,公安、税务、人社、住房公积金等相关部门可以同时办理变更,可以远程完成“区块链云签名”,线上提交变更申请,统一受理方式,实行联办机制,缩短了企业跑动次数,保障了经营主体经营连续性。
问:企业应该怎么起名呢?
答:企业名称一般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俗称“四段式”。例:上海张三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区划名称”一般是指“上海”或“上海徐汇”等;“字号”由两个以上规范汉字组成;“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应当根据企业的主营业务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确定;“组织形式”应当与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一致。本市企业可以通过“一网通办”—“上海企业登记在线”自主申报企业名称。
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问: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有什么要求?可以用“徐汇区”作为行政区划吗?
答:行政区划名称应当是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市辖区不得单独作为行政区划。根据商业惯例等实际需要,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置于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的,应当加注括号。例:“张三(上海)科技有限公司”或“张三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九条
问:名称中的字号有什么要求呢?可以用繁体字吗?
答:字号应当具有显著性,由两个以上的规范汉字组成,可以是字、词或者其组合。不可出现异体字、繁体字和阿拉伯数字,一般不建议字数过多。
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条
问:为什么有的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带括号,有的又不带呢?
答:合伙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字样;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个人独资)”字样;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名称中标明“(个体工商户)”;“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等组织形式无需带括号。
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问:通过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系统会告诉我一个比对结果,这就是我的企业名称审核结果吗?
答:系统仅对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是否含有禁限用字词、是否涉及相同相近等情况作出说明提示。无论比对是否通过,都可以继续提交申报,最终以登记机关审核结果为准。
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问:企业取名还有什么其他需要注意的地方吗?
答:企业名称不得使用与国家重大战略政策相关的文字,使公众误认为与国家出资、政府信用等有关联关系;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带有误导性的文字;不得使用与同行业在先有一定影响的他人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为非营利性组织的文字;法律、行政法规和《实施办法》禁止的其他情形。
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通过微信小程序下可搜索“云南省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进入“云南省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后从“市场主体智能开办”菜单下“个体工商户”年报进行申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网址:https://amr.yn.gov.cn/notice/user/popup_login)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也可持营业执照正副本到经营场所所属辖区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报送纸质年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