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
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与其解除劳动
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 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 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才可以裁减人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
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 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 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