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退出现役时,转入企业养老保险的,持部队开具的《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到军人安置地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接续手续。
(1)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时,不符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且不愿延长缴费的,可自愿申请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转入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与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整数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后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规定的,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计发待遇;年限不足的,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进行补缴,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2)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按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转入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其中:①参保人年满60周岁前,在其符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②参保人年满60周岁时,不符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且自愿申请延长缴费的,继续按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延长缴费,同时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将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3)重复参保情况的处理: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同下)只计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4)重复领取待遇情况的处理: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同时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
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流动到本省机关事业单位的,其原有的缴费年限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社保经办机构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按规定转移基金。目前我省自2019年6月起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移至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业务。
转移接续流程:出具参保缴费凭证(转出地经办机构)→转移接续联系函(转入地经办机构)→转出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基金(转出地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转入地经办机构)→办结情况告知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转入地经办机构)
可以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在线申请办理转移,具体流程为:
(1)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12333.gov.cn);
(2)在首页导航栏点击“社会保障”模块,进入专题页面;
(3)选择“社保转移在线申请”,填写参保人基本信息和转移信息,通过验证后即可完成申请。
在线申请结束后,双方社保经办机构会为您办理相关手续。您可以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社保转移审核结果查询”以及“社保转移进度查询”两个模块,实时查看审核情况,跟踪办理进度。
我省已实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在本省统筹范围内跨地区流动就业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目前我省现在所有州市已经实现了全省养老保险数据大集中,新系统上线后,省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办理流程发生变化,不需要参保人再往返于双方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纸质转移单据。
如您与原单位解除合同后,原单位应到所在地社保局办理停保,新单位到所在地社保局为您申报办理养老保险续保业务就可以。之后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将由两个社保局通过全省集中的信息系统进行办理。今后您只要是在云南省范围内,不论是工作单位发生变化,还是辞职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都可以按照现在的流程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有以下三种处理办法:一是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从2011年7月1日起实施)二是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三是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保经办机构将个人账户存储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