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因此,缴费满15年只是最低年限要求。如果是用人单位在职职工,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保费用是法定义务,即使是已经缴纳满15年也应继续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身意愿选择,但也是长缴多得,鼓励尽量长缴。
从用人单位离职后,可以继续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养老保险,直至到新单位入职。若失业期间没有接续缴纳养老保险,也不用担心“清零”,由于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累计计算的,并不会因为中断缴费、更换工作、更换居住地而清空个人账户、缴费记录和缴费年限。
根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因此,即使当月只有1天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也要依法为其缴纳当月的社保费用。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企业与职工签订合同时,劳动合同期限、社会保险等都属于必备条款,而《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因此,企业在试用期也需要为员工缴纳社保!
当然不行!而且不合法!按照云政发〔2006〕139号文规定,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的,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高低直接决定了退休后养老金的高低,各单位都必须以每个职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纳养老保险,如实申报,这不仅是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也是职工的合法权益。
(1)单位及其职工和个体工商户:单位按照缴费基数的16%缴纳,计入社保统筹基金。职工按照缴费基数的8%缴纳,计入个人账户。
(2)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