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住宅物业是指以居住为主要使用功能的物业。注:住宅物业包括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物业类型。
答:物业是指已竣工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备、配套设施和相关场地。
答: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商品住宅、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其他情形。
答:一、提出使用方案。申请人根据需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情况,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含施工方案、工程预算、分摊列支范围、分摊方式等。
二、业主表决及公示。申请人应组织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对使用方案进行表决。使用方案应当由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表决前申请人应将使用方案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三、业主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进行表决。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困难时,在确认业主身份的前提下,可使用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征求业主意见。
四、申请审核。申请人持申请书(表)、使用方案、工程预算、表决结果及其他证明材料,向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和实地勘查,符合条件的,做出核准决定。
五、组织实施。申请人根据审核意见,按照工程实际情况和相关要求完善基本建设程序。申请人应当根据工程预算,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选择有专业资质的施工单位。
六、资金拨付。申请人持工程验收意见表、验收合格证明、结算审核报告、支付清册、支付公示结果等资料向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拨付工程款。符合拨付条件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通知。
七、质量保证金拨付。质量保修期满后,申请人应当将工程质量保修情况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申请人持公示结果等相关资料,向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
答: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答:规范供气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具体要求,对供气企业配送管理工作及气瓶管理相关工作提出具体要求,要求供气企业建立配送信息化管理系统,对充装、配送、安装调试、安全检查、随瓶检查全流程追溯管理,要求供气企业随瓶安检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督促整改,拒不整改的不允许供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