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165号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答: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165号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九条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答: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公共环境卫生和群众健康,防止环境污染为宗旨,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是为了实现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营造良好的人居和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搞好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造福子孙后代;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事关民生改善,事关群众福祉,事关环境保护;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美化家园,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农村。
答: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精神,2018年6月1日起,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答:1.餐饮经营者;2.在室内公共场所使用燃气的;3.在符合用气条件的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物内使用管道燃气的。
大姚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价格调整标准
收费对象 |
计量单位 |
收费标准 |
备 注 |
一、居民户、暂住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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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居民、暂住人口 |
元/户•月 |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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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城中村、公租房、廉租房、小康苑住户 |
元/户•月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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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和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含临时人员或驻地人员) |
元/人•月 |
5.00 |
如有门店、食堂、宾馆等营业场所另行计收;学校在校学生免收。 |
三、餐饮、副食加工及其它加工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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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以下 |
元/月 |
40.00 |
|
2、31㎡至60㎡以内 |
元/月 |
60.00 |
|
3、61㎡至100㎡以内(含100㎡) |
元/月 |
80.00 |
|
4、100㎡以上 |
元/月 |
100.00 |
超过100㎡的,每增加30㎡每月加收15.00元,以此类推。 |
四、休闲娱乐业(歌舞厅、桌球、棋牌室、酒吧、茶室、水吧、网吧、游戏室、室内游乐园、游乐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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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以下(含30㎡) |
元/月 |
3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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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以上 |
元/月 |
40.00 |
30㎡以上,每增加10㎡每月加收3元,以此类推。 |
五、住宿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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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宾馆、旅社、招待所 |
元/间•月 |
4.00 |
KTV、茶室按娱乐业的标准计收、餐饮部按餐饮业标准计收。 |
六、医疗机构(医院) |
元/床•月 |
3.00 |
医务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含临时工)产生的办公垃圾按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标准收取;医院食堂按饮业标准计收;医疗废弃物处理按楚发改价格〔2013〕31号文件执行。 |
七、批发、零售业、其他服务业(服装、副食品、百货、修理、诊所、美容美发、药品、按摩、停车场、洗车场、车站、加油站、金融、保险、邮政、通讯营业厅、洗衣店、沐浴场所、建材、陶瓷、废品收购等)凡属于商业、物资、建筑、建材等批发、零售企业(药房、药店、五金、日杂、木器、建材、加工、制造、修理、交通运输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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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固定门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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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以下 |
元/月 |
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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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至60㎡以内 |
元/月 |
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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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至100㎡以内(含100㎡) |
元/月 |
60.00 |
|
(4)100㎡以上 |
元/月 |
80.00 |
超过100㎡的,每增加30㎡每月加收10.00元,以此类推。 |
2、室外临时摊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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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果、饮食摊点 |
元/米•日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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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它摊点 |
元/米•日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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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集贸市场 |
元/㎡•月 |
1.00 |
按实际占地面积计收,市场内商铺按经营类型另行计收。 |
八、单位(个人)委托清运化粪池粪便 |
元/吨 |
160.00 |
无需人工作业的 |
元/吨 |
双方 协商 |
情况特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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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单位(个人)自行清运垃圾收取处置价格 |
元/吨 |
80.00 |
单位(个人)自行运往垃圾填埋场的垃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