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商品住宅、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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