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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索 引 号:dyx013/2025-00081 公开范围:公开 发布机构:大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 题 词: 生效日期: 文  号: 标  题:哪些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生效日期:

答: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商品住宅、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其他情形。


上一条:物业的定义是什么?
下一条:申请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办理程序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