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对如何实施企业信用风险分类进行了系统性的指导。首先,建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标准。由市场监管总局构建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实现全国范围内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标准的相对统一,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综合运用各类涉企信息对本辖区企业实施信用风险分类。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可以根据监管实际不断迭代调整,更加精准地反映企业信用风险状况。其次,归集企业信用风险信息。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要求,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面、及时归集企业的各类信用风险信息,夯实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的基础。最后,通过信息化系统实现自动赋分、自动分类。由各省市场监管部门建设企业信用风险分类信息化系统,自动计算辖区内每个企业的信用风险分值,按照信用风险状况由低到高将企业分为信用风险低(A类)、信用风险一般(B类)、信用风险较高(C类)、信用风险高(D类)四类。
《企业信用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4年10月1日施行。将存在不及时报送年报,不按规定公示信息,公示信息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4种情形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云南省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对我省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规范。
1.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必须由企业提出移出申请。
2.根据企业登记管辖的原则提出申请。即在市局登记的向市局提出申请,在区市局登记的向区市局提出申请。
3.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对按照不及时报送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应当提交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和向社会公示的证明材料。
(2)对按照不按规定公示信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应当提交已履行相关信息公示义务的证明材料。
(3)对按照公示信息隐瞒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应当提交已对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进行更正的证明材料。
(4)对按照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应当提交已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的证明材料,或通过其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的证明材料。
为进一步优化企业开办服务水平,激发经营主体发展活力,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开发建设云南省开办企业“一窗通”服务平台并于2019年8月全面上线运行。截至目前,企业设立登记、公章刻制、申领发票和税控设备、社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银行开户预约服务等环节通过该平台已实现“一网通办、一表填报、一窗领取”,依托该平台全省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1个工作日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