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得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或者使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车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二)不得将车辆交给无从业资格证、未经从业资格注册的人员营运;
(三)不得巡游揽客、不得拒载、不途中甩客;
(四)规范使用卫星定位和应急报警装置等设备;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一)爱护车辆卫生、设施和标识;
(二)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
(三)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的要求和出现影响安全的行为;
(四)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乘车的,应当有人陪护;
(五)支付乘车途中所经路段发生的合法征收的附加费用;
(六)要求驾驶员送还遗失物品的,支付运输费用;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网约车驾驶员有权拒绝或者终止提供营运服务。
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或者提供保证满足以下条件的车辆承诺书:1.符合国家、地方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技术条件;2.有按照(五)规定取得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二)有取得符合要求的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停车场地;(五)国家鼓励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运营方案、服务质量状况或者服务质量承诺、车辆设备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因素,择优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向中标人发放车辆经营权证明,并与中标人签订经营协议。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办理用户等级 | 三级 |
受理条件 | 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营运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取得县级城市人民政府的许可批复(经营权证);2.有车辆经营权的经营协议;3.投入符合规定数量、座位数、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等要求的车辆。投入运营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安装符合规定的计程计价设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按照要求喷涂车身颜色和标识,设置有中英文“出租汽车”字样的顶灯和能显示空车、暂停运营、电召等运营状态的标志,按照规定在车辆醒目位置标明运价标准、乘客须知、经营者名称和服务监督电话。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办理用户等级 | 三级 |
受理条件 | 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暂停、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办理用户等级 | 三级 |
受理条件 | 投入运营的巡游出租汽车车辆应当安装符合规定的计程计价设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按照要求喷涂车身颜色和标识,设置有中英文“出租汽车”字样的顶灯和能显示空车、暂停运营、电召等运营状态的标志,按照规定在车辆醒目位置标明运价标准、乘客须知、经营者名称和服务监督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