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和我国法律规定,儿童是指0 —18岁以下的任何人。
自2023年8月15日起,在全州范围内开展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全省通办”试点工作。全州各县市婚姻登记机构以此次试点工作为契机,为广大群众提供更加优质、便捷、高效的婚姻登记服务,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满意度。总结经验,为逐步实现“跨省通办”奠定基础。
实施范围及办理条件
(一)双方或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为云南省内的居民,可就近就便在省内任意一个县(市、区)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内地居民结(离)婚登记。
(二)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为云南省内居民的现役军人,可就近就便在省内任意一个县(市、区)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离)婚登记。
(三)申请办理省内跨区域离婚登记应满足的条件:婚姻登记信息系统可以查询到当事人结婚登记信息或经联系原办理结婚登记机关可查询到结婚登记档案,且系统信息、档案记录与当事人所持证件证明材料记载信息一致。
(四)补领婚姻登记证仍按原方式办理。
(五)边民、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和华侨等婚姻登记暂不列入“全省通办”范围。
(六)乡(镇)婚姻登记机关暂不办理跨区域婚姻登记。
对特困人员的保障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这些既可以是实物,也可以是现金。
2.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3.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4.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街道)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丧葬费用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
此外,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特困人员有以上需求的,请咨询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要注意的是,特困人员不能同时领取低保。
特困供养的全称是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其前身是农村“五保”制度和城市“三无”人员救助制度。
特困人员是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他们是我国现阶段最困难、最脆弱的人群,国家对其给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应养尽养”。
一、受理范围
凡是在大姚县行政区域内提出办理婚姻登记的申请。
二、办理条件:
结婚登记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男女双方必须至少有一方的常住户口为云南省辖区范围);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八)当事人双方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居民身份证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九)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居民身份证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温馨提示:离异再婚者必须提交《离婚证》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原件(含生效证明);丧偶再婚者必须提交原配偶的《死亡证明》或者《户口注销证明》(原件)。
离婚登记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男女双方必须至少有一方的常住户口为云南省辖区范围);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当事人双方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八)现役军人办理离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居民身份证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补领婚姻登记证(结婚证、离婚证)(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男女双方必须至少有一方的常住户口为云南省楚雄州大姚县辖区范围);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当事人双方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五)申请补领结婚证的,双方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申请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六)当事人办理过结婚登记,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离婚或丧偶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结婚证;当事人办理过离婚登记的,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复婚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离婚证。
温馨提示: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婚姻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确认当事人存在婚姻关系的,可以为其补领结婚证。
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通过非法手段骗取婚姻登记,其在申请补领时仍未达法定的结婚年龄的,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补发结婚证;其在申请补领时已达法定的结婚年龄的,当事人应对结婚登记情况作出书面说明,婚姻登记机关补发的结婚证登记日期为当事人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之日。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通知》、《军队人员婚姻管理若干规定》。
四、办理程序
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五、受理地点
大姚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金碧镇金龙路大姚县妇幼保健院1号楼)。
六、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8:00—12:00,14:30—18:00。
七、审批时限
受理时限:通过审核提交的纸质材料与原件一致,合法有效并且齐全的,当场受理;
法定办理时限:一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当时办结; 实现方式:现场办理、现场领取。
八、审批流程
直接受理。
九、审批服务
(一)咨询方式
1、窗口咨询。地址:大姚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金碧镇金龙路大姚县妇幼保健院1号楼)。 2、电话咨询。咨询电话 0878—6222671
(二)咨询回复
通过窗口和电话咨询的,将当场得到答复。
(三)获取办理结果
1.审批结果:颁发《结婚证》或《离婚证》。
2.送达方式:直接领取。
涉及农村村民委员会的撤销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的设立,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办理。主要程序:
1、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符合“村改居”条件的村委会提出改为居委会的建议。
2、拟实施“村改居”的村委会,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的“村改居”建议后,应组织召开原建制村村民会议,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的“村改居”建议进行讨论表决。通过后,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改居申请。
3、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拟改居村委会提出的书面改居申请和村民会议表决材料审查研究后,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名义,用正式文件形式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撤销村委会设立居委会申请,并将村委会提出的书面改居申请和村民会议表决材料附在文件之后,一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
4、县(市、区)人民政府接到有关申报材料后,组织民政等有关部门进行评估验收,经审核,符合条件和法定程序的予以批准,并发出批复文件。
5、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接到撤销村委会设立居委会的批复后,应及时设立社区居委会,适时指导“村改居”社区选举产生新的社区居委会,划分居民小组,配齐各下属委员会,健全社区居委会组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