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救助供养标准为每人每月947元/人/月;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950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75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285元/人/月。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71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00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57元/人/月。
家庭或个人申请或乡村主动发现申请(1-2个工作日)→乡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和初审公示(10个工作日)→县民政局审核确认(10个工作日)→公布。
(1)申请人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以及个人名下的工商注册出资额等应急之用货币财产总额,超过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的;(2)申请人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船舶的;(3)申请人拥有、租赁的居住用房合计超过2套(含)的或者申请人拥有可用于出租、出售的非居住用房的。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1)无劳动能力。60周岁以上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或者因患大病卧床不起连续超过6个月且需他人长期照料的困难残疾人。(2)无生活来源。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即法定义务人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以及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连续超过6个月且需他人长期照料的困难残疾人和重病患者,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①低保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由县民政局取消其资格,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并可处以非法获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将当事人个人信息计入云南省社会救助信用管理数据库;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家庭或个人提出申请(1-3个工作日)→乡镇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初审、公示(10个工作日)→县民政局审核确认(10个工作日)→公布低保人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