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建房质量验收按照《云南省农村危房修缮加固技术验收指南》执行,主要内容包括建筑材料、地基基础、结构体系、屋面(楼面)结构、围护结构等,具体标准详见《云南省农村危房修缮加固技术验收指南》。
建房申请人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有争议时,先由村民小组进行调解,申请人对村民小组的调解不满意的,可向村民委员会申请调解,申请人对村民委员会的调解不满意的,可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调解。申请人对乡(镇)人民政府的调解不满意的,可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的规定,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乡(镇、街道)信访办公室提出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核查并处理。
建房申请人对村组审查或乡(镇)联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村组或乡(镇)提出自己的异议和诉求,村组、乡(镇)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组织核查,并依法依规、实事求是调整(修正)审查、联审结果后再予以公示,办理后续程序。
纳入地质灾害搬迁避让集中搬迁安置的,搬迁避让补助资金7万元(其中:2万元由乡镇统筹用于集中搬迁安置点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补助费用,5万元直接补助到户,用于搬迁建房补助);分散搬迁补助资金每户5万元,直接用于搬迁农户建房补助。搬迁避让补助资金分三个阶段拨付:1.乡镇人民政府同搬迁户签订搬迁协议并开工建设的,拨付总额的20%;2.房屋按协议规定期限竣工并搬迁入住的,拨付总额的35%;3.房屋建成,旧房拆除,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并通过检查验收的,拨付剩余的45%。旧房未拆除,原宅基地未交还集体的,余款不予拨付,新建房屋不予颁发不动产证。
农用地转用为宅基地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一是选址符合村庄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申请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二是占用耕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要落实占补平衡,占用林地的需经县级林草部门同意。
①泉水复活、泉水(水井)突然干枯,井(钻孔)水位突变;
②出现横向及纵向放射状裂缝;
③土体出现上隆(凸起)现象;
④岩石开裂或被剪切挤压的声响;
⑤出现小型坍塌和松弛现象;
⑥裂缝急剧扩展,并冒出热气(或冷风);
⑦动物惊恐异常,植被歪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