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托云南人社12333和云南一部手机办事通手机APP进行资格认证;
(2)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人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区、参保单位现场确认;
(3)高龄、重病卧床、残疾、失能等特殊人员的领取社保待遇资格认证可通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区、参保单位上门进行现场确认、视频确认。
开展待遇资格认证是为了有效防止多领冒领社保基金现象发生,维护社保基金安全运行。《社会保险法》规定,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依法取得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如果不开展认证,就可能会导致养老金等社会保险待遇被多领、冒领,造成社保基金流失,损害所有参保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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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申领电子社保卡(待开通)→绑定电话号码→输入个人身份信息(姓名、身份证号)→本人人脸识别 →申领成功
(帮他人申领)点击我的→亲情服务 →添加亲情账户
环节 |
受理和办理时限(工作日)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 |
申请人准备齐全登记资料,向属地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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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 |
1 |
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1.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
1.申请事项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单位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2.申请事项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不予受理。 |
审查 |
4 |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1.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 2.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3.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根据规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
决定 |
1 |
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
1.申请符合规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审批决定,需要颁发证件的,制作证件(含电子证照); 2.申请不符合规定条件、标准的,作出驳回决定。 |
送达 |
具体以各州(市)、县(市区)公告送达方式为准。 |
已申领实体社保卡的持卡人,均可申领电子社保卡。
(1) 线上身份认证:电子办事凭证、线上待遇资格
认证、快速登录服务(网站、手机APP、自助一体机)。
(2) 个人信息查询:社保参保信息、就业人才服务信息、个人就业信息、职业培训信息、职业资格信息、职业技能等级信息、创业担保贷款扶持信息。
(3) 业务申办:就业创业服务、社保服务、劳动用工服务、人才服务、调解仲裁服务。
(4) 移动支付:参保缴费、考试缴费、培训缴费、工伤医疗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