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最低工资标准?
答: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其中,“正常劳动”指劳动者按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或约定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假期,以及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均视为提供正常劳动。
二、政府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目的和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目的是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
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云南省最低工资规定》。
三、云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以下单位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基金会。
四、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有几种,分别适用于什么情形?
答: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
五、最低工资标准包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吗?
答:我省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已包含按规定应由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含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六、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的工资项目有哪些?
答: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以下项目:
(一)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即加班费);
(二)补偿劳动者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如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
意味着,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时,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在剔除上述项目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七、用人单位在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中有什么义务?
答:用人单位有两项核心义务:一是及时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告知本单位劳动者;二是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需按时足额支付。
八、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形式的用人单位如何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答: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等形式的企业,需通过与劳动者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确保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应得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九、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足工资差额;逾期未补足的,需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十、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时劳动者如何维护合法权益?
答:劳动者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为全面贯彻国家、省关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决策部署,破除科技成果转化壁垒,推动楚雄州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积极探索建设省级科技成果转化综合聚集区,楚雄州制定《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二十条措施》(以下简称《措施》。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及制定依据
(一)出台背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现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融合的途径在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打通科技成果向新质生产力转化的关键堵点,要进一步激发各类主体创新活力和转化动力、搭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优化服务体系等。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结合楚雄州实际,针对科技成果转化机制不畅通、供给与承接能力不匹配、服务体系不完善、创新生态待优化等问题,制定本《措施》。
(二)制定依据。《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云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十五条措施〉的通知》和《中共楚雄州委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楚雄实践的实施意见》等国家、省、州相关规定制定。
二、主要内容及说明
《措施》分为“畅通机制、提升供需、完善服务、营造生态、强化保障”五个部分,共20条具体举措。
(一)畅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
聚焦“破除体制障碍”,从制度、权属、收益等方面,明确高校、科研机构等主体的转化权责,激发转化动力。
1.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制度。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等健全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制度,加强科技成果转化体系建设,培养技术转移专业人才。
2.健全科技成果报告制度。建立健全科技成果报告与披露制度,规范科技成果信息管理,加强技术秘密保护。
3.推进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鼓励开展省级职务科技成果赋权试点,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前提下,允许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成为共同所有权人,或赋予长期使用权,支持自主转化。
4.建立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制度。争取开展省级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试点,对职务科技成果进行台账管理,作价入股形成的国有股权减值不纳入国资考核,转化决策由单位依法自主决定(涉密除外)。
5.建立健全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激励制度。明确三大激励规则,成果转化净收入或股份的70%以上可奖励给完成人(团队),横向项目(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类)净收入的70%以上可奖励给科研人员(团队);单位留成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0%可奖励技术转移服务人员;同时规定奖酬金不计入绩效工资总量基数、不作为社保缴费基数。
(二)提升科技成果供给水平和承接能力
聚焦“供需精准对接”,一方面强化“优质成果供给”,另一方面提升“企业承接能力”,推动成果与产业需求匹配。
6.强化产业技术攻关。按“工业+农业+生物医药”三大方向明确攻关重点,鼓励驻楚高校对接地方产业,争创国家级市域产教联合体。
7.提升适配科技成果供给。依托腾冲科学家论坛、科技入滇、沪滇协作等平台,建立“需求征集—成果信息汇交—发布”机制,开展“科技入楚”对接活动;通过“双招双引”对接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招引新兴产业企业、团队;深化“以赛代评”,对获奖转化项目给予支持。
8.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实施科技型企业“登高、升规、晋位、上市”工程,完善专精特新企业“选种—育苗—培优”体系;组织专家蹲点企业,帮助挖掘创新需求、凝炼项目,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覆盖率。
9.做优做强科技创新平台。大力发展绿色能源、中(彝)医药、现代农业等领域企业,建设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强化中国农业大学云南现代种业研究院等平台转化能力;加快滇系种业科创中心、云南种业联合实验室元谋研发中心建设,打造“国家队”种业平台。
10.推行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和限时转化。推行“先使用后付费”,支持科研单位以“零门槛费+阶段性支付+收入提成”等方式授权中小微企业转化;对“获知识产权2年未转化”的应用技术成果,纳入“先用后转”清单,通过挂牌、专利开放许可推动转化。
11.支持企业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明确三类补助方向,企业购买科技成果,按实际到账额20%争取省级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300万元);企业自主研发成果产业化,按前期研发投入20%争取省级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成果标准化,对形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分别争取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省级奖补。
(三)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
聚焦“补全服务短板”,从服务机构、中试平台、专业人才、知识产权四个方面,构建“全链条”转化服务支撑。
12.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建设。加强州县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建设,推进云南楚雄人才创新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交易服务中心建设,打通“最后一公里”;鼓励外地优秀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对获评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的单位,争取50万元省级补助;对促成成果落地的机构,按技术合同成交额3%争取省级奖补(每家机构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13.推进科技成果熟化中试平台。引导建设工业母机、现代育种、生物医药等领域中试验证平台,推动技术“从实验室到生产线”;加快元谋国家级南繁制种大县、4个省级种业基地建设;对获省级中试平台认定的,争取200万元一次性省级资助,后续按年度服务收入20%争取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同时建设未来产业应用场景平台,推动人工智能、低空经济等落地。
14.加强专业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培养。重点培养技术经纪(理)人,发挥其在供需对接、知识产权运营等作用;探索建立科技成果转化职称评审制度;鼓励科技副总、科技特派员等推广农业先进技术,助力乡村振兴。
15.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推动高价值专利培育与专利开放许可;在科技项目立项中强化知识产权布局;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加强跨区域执法协作,建设快速维权援助站与商标品牌指导站。
(四)营造科技成果转化创新生态环境
从科技金融、政务服务、容错纠错等方面优化环境:
16.强化科技成果转化金融赋能。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加大对成果转化的支持力度;鼓励银行加大“科创贷”“人才贷”等产品投放,推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鼓励保险机构开发专属险种,全州推广“创指贷”;对投资成果转化的创投机构,实缴投资满2年后,按股权投资额10%以内争取省级投资风险补助(单笔投资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同一家企业投资累计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17.推广运用科技创新券。支持科技型企业用创新券购买技术研发、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等服务,争取省级补助。
18.打造高效政务服务环境。将成果转化纳入“高效办成一件事”清单,实现“一网通办、一门办理”;推动技术合同“应登尽登”,依法依规落实技术转让、开发等税收优惠。
19.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机制。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明确科研单位、国企通过法定程序转化成果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勤勉尽责、未谋私利”的,不因后续成果价值变化承担决策责任,营造“宽容失败”氛围
(五)保障措施
20.压实工作责任。按“任务项目化、项目清单化、清单具体化”原则,加强政策宣传,建立常态化对接机制,凝聚合力推动政策落地见效。
政策原文《《楚雄州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二十条措施》》
(一)适应性培训的实施主体是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军队做好面向现役士兵的教育培训,支持其在服役期间学习储备多种职业技能,取得更多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进一步完善退役士兵离队前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积极主动配合驻地部队按需开展“送技能进军营”、定期开展“送政策进军营”等活动,宣讲政策形势,加强择业指导,实现区域内驻军单位基本覆盖。
(二)适应性培训要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返乡报到后1个月内及时组织实施,培训时长不少于80学时。
(三)适应性培训内容包括安全保密教育,树牢组织纪律意识;宣讲退役政策,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心理调适,促进角色转换;实施职业指导,分析就业创业形势,引导合理就业预期;组织人才测评,提供就业推荐、职业培训项目推介。
(四)适应性培训的形式相对灵活,可以是线下集中教学,也可以采用“互联网+培训”等多种手段。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于退役士兵报到时为其开具落户介绍信。公安机关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具的落户介绍信,为退役士兵办理户口登记。
(一)税收优惠。从事个体经营,有增值税、个税等减免。
(二)贷款支持。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吸纳退役军人就业的小微企业也能申请。
(三)场地支持。各地会支持灵活就业,有的地方政府开发的场地会免费提供部分场地给就业困难的退役军人经营。
(四)创业培训。免费参加“马兰花”等创业培训,提升能力。还有创业园地提供孵化服务。
(一)省属及以下国企每年新增岗位不少于5%定向招录(聘)退役军人!
(二)鼓励民企专招、直招退役军人。积极招用的企业家在推荐任职时优先考虑。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能享受税收减免!组织培训还能申领培训补贴。
(三)公安辅警、消防员(国家消防队伍拿出1/3名额或管协管等岗位都会拿出一定比例优先招录退役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