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用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4年10月1日施行。将存在不及时报送年报,不按规定公示信息,公示信息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4种情形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云南省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对我省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规范。
1.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必须由企业提出移出申请。
2.根据企业登记管辖的原则提出申请。即在市局登记的向市局提出申请,在区市局登记的向区市局提出申请。
3.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对按照不及时报送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应当提交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和向社会公示的证明材料。
(2)对按照不按规定公示信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应当提交已履行相关信息公示义务的证明材料。
(3)对按照公示信息隐瞒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应当提交已对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进行更正的证明材料。
(4)对按照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应当提交已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的证明材料,或通过其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的证明材料。
为进一步优化企业开办服务水平,激发经营主体发展活力,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开发建设云南省开办企业“一窗通”服务平台并于2019年8月全面上线运行。截至目前,企业设立登记、公章刻制、申领发票和税控设备、社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银行开户预约服务等环节通过该平台已实现“一网通办、一表填报、一窗领取”,依托该平台全省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1个工作日以内。
根据《中国公民民族成 份登记管理办法》规定:
第七条 公民民族成 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 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 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 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 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 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 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 份申请变更一次。
第八条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 份,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 份,应当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享受对象:符合政策生育的二孩、三孩。
享受标准:二孩发放2000元,三孩发放5000元。
资格认定标准:
1夫妻双方依法办理婚姻登记。
2.生育的二孩、三孩必须是2023年1月1日零时后出生。
3.新出生孩子户口登记在楚雄州。
4.在符合政策生育前提下,第一次生育,孩子为多胞胎的,新出生孩子按孩次顺序享受二孩、三孩一次性生育补贴(多胞胎中四孩以上的,均可按三孩标准分别享受);已有一个子女再生育的,孩子为多胞胎的,新出生孩子按孩次顺序享受二孩、三孩一次性生育补贴(多胞胎中三孩以上的,均可按三孩标准分别享受);已有两个子女再生育的,孩子为多胞胎的,新出生孩子均可按三孩标准分别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
5.再婚夫妻不对再婚之前生育的子女进行合并计算,复婚夫妻按照共同生育子女计算。
申报地点:向子女户口登记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
申请时限:符合享受条件的应于孩子出生一年内进行申请,逾期申请不再受理。
所需要件:1.夫妻双方身份证。2.户口簿。3.结婚证。4.出生医学证明。5.再婚夫妻需提供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
1.根据《楚雄州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九条生育或计划生育医疗费按照“结余归己,超支自担”原则,实行个人包干使用。包干结算标准为:(1)顺产2500元。(2)难产(产钳助产和胎头吸引)3000元。(3)剖宫产5000元。(4)产前检查费1000元。(5)妊娠4个月(含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含人工流产)2000元。(6)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含人工流产)600元。(7)放置宫内节育器(含宫内节育器)450元。(8)摘取宫内节育器150元。(9)皮埋术200元。(10)皮埋取除术150元。(11)输卵管结扎2000元。(12)输精管结扎1000元。(13)输卵管复通术2500元。 (14)输精管复通术2000元。
2.根据《楚雄州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职工生育享受1000元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多胞胎的,每多一胎增加1000元。
按照《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登记结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