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
二、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
三、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
四、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
五、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
六、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
七、全面开展耕地保护检查。
八、严格落实耕地保护责任。
(一)经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糖等重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和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规定。
(一)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案情分析与调查报告起草
(四)案件审理
(五)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六)作出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
(七)执行
(八)结案
(九)立卷归档
涉及需要移送公安、纪检监察、任免机关追究刑事
1.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支持的重大建设项目(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发布文件或批准规划中明确具体名称的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项目)。
2.军事国防类。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军事国防项目。
3.交通类。(1)机场项目。国家级规划(指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颁布,下同)明确的民用运输机场项目。(2)铁路项目。国家级规划明确的铁路项目,《推进运输结构调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明确的铁路专用线项目,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城际铁路建设规划明确的城际铁路项目,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明确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3)公路项目。国家级规划明确的公路项目,包括《国家公路网规划(2013~2030年)》明确的国家高速公路和国道项目,国家级规划明确的国防公路项目。此外,为解决当前地方存在的突出问题,将省级公路网规划的部分公路项目纳入受理范围:一是省级高速公路。二是连接深度贫困地区直接为该地区服务的省公路。
4.能源类。国家级规划明确的能源项目。电网项目,包括500千伏及以上直流电网项目和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电网项目,以及国家级规划明确的其他电网项目。其他能源项目,包括国家级规划明确的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能源开采、油气管线、水电、核电项目。
5.水利类。国家级规划明确的水利项目。
6.其他交通、能源、水利项目。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支持和认可的交通、能源、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7.扶贫项目。深度贫困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以下基础设施、易地扶贫搬迁、民生发展等建设项目。
8.油气战略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包括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等油气战略性矿产的勘查、开采项目。
9.重大生态建设项目。包括党中央、国务院确定建设的重大生态建设项目,省级人民政府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提出的具有国家重大意义并经国务院同意的生态建设项目。重大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依据土地用途调整和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补划要求,组织编制土地用途调整方案暨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补划方案,确保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布局稳定。
(一)编制报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二)完成项目立项及初步设计
(三)完成土地勘测定界
(四)取得林地使用审核同意书
(五)取得被征地农民社保审核意见
(六)完成地质灾害易发性查询、危险性评估和压覆矿产资源查询、审批
(七)完成建设用地报批执法监察现场踏勘
(八)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九)落实相关费用
(十)完成征地前期工作
(十一)完成编制建设项目用地“一书三方案”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相关规定,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三)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