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48号)要求,排污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后,主要做两方面的工作:一是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之后,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内方便公众监督的位置悬挂排污许可证正本。二是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的范围内排放污染物,并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建立台账记录、编制执行报告、进行信息公开,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相关管理要求,做到“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无证不得排污”。
申报条件:
1. 运营主体在云南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众创空间已实际开展运营满12个月。
2. 拥有不低于500平方米的使用总面积,提供不少于20个创业工位。同时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办公场地、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使用总面积的75%。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自申报认定之日起具有3年以上有效租期。
3. 众创空间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4. 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入驻团队和企业的入驻评估、毕业与退出机制等。与入驻团队和企业之间有良好的互动机制,能够提供低成本、个性化、定制化服务。
5. 每年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保持在15家以上。
6. 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3家,或每年有不低于1家团队获得投融资。
7. 每年有不少于2个典型孵化案例。
8. 具备职业孵化服务队伍,拥有至少3名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聘请至少3名专兼职创业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9.具备为入驻团队和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的功能,设立有种子基金,与金融机构、投融资机构有合作,实际投资项目1个以上。
10.每年举办不少于8次的沙龙、路演、培训讲堂、创业训练营等活动。
申报方法:
根据省科技厅申报通知,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登录“云南省科技信息管理系统”在线填报,根据申报材料要求上传相关附件,填报完成后提交到州科技局,由州科技局在线审核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省科技厅。
经省科技厅评审,发文认定公布的众创空间获支持经费20万元。
申报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申报方法:
申请认定的企业需同时完成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和科技部政务平台网络申报。
1.企业首先通过云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申报,按要求填写企业基本信息、知识产权明细等相关数据,并通过网络提交至所属地区州(市)科技管理部门。.
2.企业登录国家“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在“高企认定申报”界面下,逐项填写申请材料,并上传附件材料。
3.企业需提交一式3份申请材料,报送企业注册地州(市)科技管理部门,其中1套申报书的申请书、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须为原件,用于存档(请在封面和书脊注明“正本”、“副本”字样)。申报书书脊要求标注申报企业名称,所有提交的材料正反双面打印(复印)。
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规模以上企业给予省级补助30万元,州级补助10万元,规模以下企业给予省级补助10万元,州级补助10万元。
1.取水许可申请书;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报批稿2份);3.建设项目的批准或者核准文件;4.授权委托书(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5.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公布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部门规章:《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规范性文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云政发〔2013〕120号)商品房预售许可下放州、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建筑面积在四万平方米以下或单项工程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下下放到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延续取水许可申请书1份;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1份;3.原取水许可证1份;4. 授权委托书(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