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我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领域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均可举报。
举报的重点行业(领域)包括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工贸、民爆物品、矿产勘查、房屋市政施工、城镇燃气、交通运输、特种设备、油气管道、消防、人防工程、海洋渔业、气象、森林防火等。
举报、受理、核查,遵循“依法举报、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闭环处理”原则。县政府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责范围内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查处。
我县举报人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和有关部门网站、手机客户端、信函、来访等方式举报。同时,可通过大姚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布的大姚县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进行举报。
举报人在举报时,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鼓励实名举报,以备核查过程中完善举报线索、反馈查处结果。举报内容应当包括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地址、具体的安全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举报人举报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逐级举报。县有关部门无法受理或未及时处理的,举报人可向上级有关部门举报。
应急预案的编制,不同的企业要首先对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的风险有一个认知,然后针对不同的风险来做好各种应急准备。每个企业不同,预案的编制难度也不同,如果是高危行业和人员密集场所,企业组织机构比较健全,会有专门的管理人员依法依程序来组织编写预案,编制完成后还要组织评审、公布、备案的一系列的工作,也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20可以参照。对于风险程度较低的企业来说,主要还是消防灭火、机械伤害、受限空间、人员疏散等方面的应急管理及应急处置,具体预案制订可以参照地方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制定。
应急预案备案登记不同于行政许可,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部令第2号)明确只有六类高危行业和四类人员密集场所需要备案,六类高危行业和四类人员密集场所指的是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按照分级分类备案的原则,其中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向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本款前述所列单位属于中央企业的,应急部2号令规定其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应急管理部;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部令第2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需要重新备案”。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变更指的是企业编制的应急预案中对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进行的变更,包括组织指挥体系中部门划分职责分工发生变化,或者成员岗位职责调整变化的情况,原应急预案相关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时需要重新备案。预案中要求“以岗位定职责”,而不是“以人名定职责”,因此正常的人员变更,不影响预案实施。企业法人、主要负责人的变更,其职责分工在预案中未发生变化的,不需要重新备案,但应对联系电话等预案有关内容进行重新核实修订,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重新签署公布后,进行归档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根据《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组织落实和考核奖惩;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确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其他相关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职责;
(四)明确本单位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技术保障职能并配备安全技术人员;
(五)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七)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八)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九)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
(十)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一)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