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律师法》第六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申请专职、兼职律师执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1.《律师执业申请表》(原件);
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有效证明材料(原件);
申请人曾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被注销律师执业证的,重新申请律师执业时无需提供实习考核材料。
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满三年并且最后一次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年度考核被评定为称职的人员,脱离原单位后申请社会律师执业的,可以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后申请执业,其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经历计入社会律师执业年限。
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1)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职业身份(状况)证明(原件):
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提供原单位批准辞职或者解除合同的材料,或者失业证、待业证、退休证、退役军人自主择业证、律师事务所缴纳的社保凭证等证明材料;国资所占编人员申请执业提供人员编制卡和任免文件。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提供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人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以及申请人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和目前工作岗位的书面承诺。
(3)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原件):
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提供人事档案存放在人才交流中心或就业管理处的证明;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离退休人员、城镇待业人员和农民不提交此项材料。
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原件);
6.近期二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一张。
(二)外省(市)律师事务所分所派驻律师,申请专职律师执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律师执业档案已调入的证明(原件)。
根据《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人均纯收入在当地监测范围内的农户(含脱贫户),出现“三 保障”和饮水安全未保障情况,依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的,应识别为监测对象,第一时间落实帮扶措施,确保尽快消除风险隐患。如 果农户收入较高(扣除合规自付支出后家庭收入明显高于当地农 村平均水平),出现“三保障”和饮水安全未保障情况,可以依靠自 身能力解决的,根据实际情况,不识别为监测对象,但应持续跟踪关注,督促尽快解决“三保障”和饮水安全保障问题。
识别为监测对象后,要依据《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信息采集表》据实采集收入支出等信息。收入主要是人均纯收入和家庭理赔,其中人均纯收入计算口径与脱贫人口保持一致,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生产经营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含农村基本养老金、赡养收入 等)、财产性收入,并扣减生产经营性支出;家庭理赔是指因病因灾 因意外事故等所获商业保险理赔(不含“三重医疗保障”报销费 用)、第三方赔偿等。支出主要是合规自付支出,包括经基本医疗 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报销后的自付费用,家庭成员学费、住 宿费等教育刚性支出,因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故等造成不可避免的实际支出等;教育、医疗等其他非必要支出不计入。
农户(含脱贫户)年人均纯收入在当地监测范围内是识别监 测对象的重要条件之一,但不是识别监测对象的唯一条件,更不是新的贫困标准。 一些农户(含脱贫户)收入虽然未超出当地监测范围,但收入稳定,且“三保障”和饮水安全没有问题,不存在返贫致贫风险,经过严格认定后,可不识别。
各省(区、市)要因地制宜建立健全防止返贫监测范围年度调整机制,各地可综合本区域物价指数变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和农村低保标准等因素,同时考虑“三保障”和饮水安全实 现情况,科学合理确定年度监测范围,每年一季度前完成并报国家乡村振兴局备案。
监测对象识别不得设置规模限制,要将符合条件的农户全部纳入监测帮扶,确保做到应纳尽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