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部令第2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需要重新备案”。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变更指的是企业编制的应急预案中对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进行的变更,包括组织指挥体系中部门划分职责分工发生变化,或者成员岗位职责调整变化的情况,原应急预案相关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时需要重新备案。预案中要求“以岗位定职责”,而不是“以人名定职责”,因此正常的人员变更,不影响预案实施。企业法人、主要负责人的变更,其职责分工在预案中未发生变化的,不需要重新备案,但应对联系电话等预案有关内容进行重新核实修订,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重新签署公布后,进行归档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根据《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组织落实和考核奖惩;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确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其他相关负责人的安全管理职责;
(四)明确本单位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技术保障职能并配备安全技术人员;
(五)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七)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八)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九)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
(十)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一)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根据《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悬挂、挖掘、动火、临时用电、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有限空间、有毒有害、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以及临近油气管道、高压输电线路等作业的,均属于危险作业。企业从事危险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风险辨识;
(二)制定作业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
(三)按照规定开具危险作业票证,并对危险作业票证进行现场查验;
(四)确认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身体状况以及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
(六)确定专人进行现场作业的统一指挥;
(七)指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确认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八)按照规定配备安全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对受托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市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