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人均纯收入在当地监测范围内的农户(含脱贫户),出现“三 保障”和饮水安全未保障情况,依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的,应识别为监测对象,第一时间落实帮扶措施,确保尽快消除风险隐患。如 果农户收入较高(扣除合规自付支出后家庭收入明显高于当地农 村平均水平),出现“三保障”和饮水安全未保障情况,可以依靠自 身能力解决的,根据实际情况,不识别为监测对象,但应持续跟踪关注,督促尽快解决“三保障”和饮水安全保障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 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识别为监测对象后,要依据《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信息采集表》据实采集收入支出等信息。收入主要是人均纯收入和家庭理赔,其中人均纯收入计算口径与脱贫人口保持一致,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生产经营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含农村基本养老金、赡养收入 等)、财产性收入,并扣减生产经营性支出;家庭理赔是指因病因灾 因意外事故等所获商业保险理赔(不含“三重医疗保障”报销费 用)、第三方赔偿等。支出主要是合规自付支出,包括经基本医疗 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报销后的自付费用,家庭成员学费、住 宿费等教育刚性支出,因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故等造成不可避免的实际支出等;教育、医疗等其他非必要支出不计入。
(一)现场申请,地址:大姚县金碧镇金平路大姚县司法局303室(大姚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6148181。
(二)邮寄申请,地址:大姚县金碧镇金平路大姚县司法局303室(大姚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收,电话:6148181,邮编:675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