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司法部令第140号)第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云南省公职律师管理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实施办法所称公职律师,是指任职于党政机关或人民团体,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的公职人员。
第五条规定申请颁发公职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三)具有公职人员身份;
(四)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
(五)品行良好;
(六)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
(一)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2.有符合《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的律师;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4.有符合《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二)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符合第(一)项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书面合伙协议;2.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4.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符合第(一)项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书面合伙协议;2.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4.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三)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国资所”),除符合第(一)项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至少有二名符合《律师法》规定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2.由所在地县级司法局筹建,申请设立许可前须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
(四)设立律师事务所或者分所,应当有符合下列规定要求的负责人人选,并在申请设立许可时一并报审核机关核准: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应当从本所合伙人中经全体合伙人选举产生;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由本所律师推选,经所在地县级司法局同意;律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应当是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一)根据《律师法》第六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申请专职、兼职律师执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1.《律师执业申请表》(原件);
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有效证明材料(原件);
申请人曾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被注销律师执业证的,重新申请律师执业时无需提供实习考核材料。
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满三年并且最后一次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年度考核被评定为称职的人员,脱离原单位后申请社会律师执业的,可以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后申请执业,其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经历计入社会律师执业年限。
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1)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职业身份(状况)证明(原件):
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提供原单位批准辞职或者解除合同的材料,或者失业证、待业证、退休证、退役军人自主择业证、律师事务所缴纳的社保凭证等证明材料;国资所占编人员申请执业提供人员编制卡和任免文件。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提供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申请人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以及申请人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经历和目前工作岗位的书面承诺。
(3)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原件):
申请专职律师执业的,提供人事档案存放在人才交流中心或就业管理处的证明;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离退休人员、城镇待业人员和农民不提交此项材料。
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原件);
6.近期二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照片一张。
(二)外省(市)律师事务所分所派驻律师,申请专职律师执业需提供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律师执业档案已调入的证明(原件)。
根据《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对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非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