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年人均收入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患有省级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规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住院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及其他保险报销后个人年自负医疗费用超过上年城乡低保年保障标准4倍的人员;患大病卧床不起连续超过6个月且需他人长期照料的困难残疾人及其他特殊情况无证的事实残疾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1)拥有的人均资产超过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上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含)的;(2)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前12个月内购买使用价格5万元(含)以上机动车辆(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车)或大型农机具、工程机械的;(3)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在城镇购买居住用商品房,有非居住类用房(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的;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有2套(含)以上居住用商品房,或有非居住类用房(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的;(4)注册登记公司、企业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且年经营净利润达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倍(含)以上的;(5)家庭财产状况或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目前标准8736元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可申请“整户”城市低保;高于8736元但低于13104元的低收入家庭成员患重病、重残等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可申请“单人户”城市低保。
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目前标准6048元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可申请“整户”农村低保;高于6048元但低于9072元的低收入家庭成员患重病、重残等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可申请“单人户”农村低保。
1.救助原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解决其基本困难的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遵循自愿、无偿、公开救助的原则。
2.救助情形:离家在外且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和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
3.救助类型:分为自愿救助和主动救助。
自愿救助,受助人向救助管理站主动求助,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管理站给予登记救助;
主动救助,由救助站工作人员在外巡查期间发现或由群众及相关部门提供信息,为受助对象提供的救助。
4.救助方式:
(1)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
(2)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3)在站内突发疾病,及时送医院救治;
(4)帮助求助对象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居住地村(社区)等联系;
(5)对没有交通费返回住所地或所在村(社区)提供乘车凭证;
(6)在一定时间内,经公安比对、寻亲不成功,查找不到个人身份信息的受助对象,帮助其办理落户安置。
5.不予救助情形:
(1)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
(2)救助对象身上明显损伤,且本人拒绝说明情况的;
(3)救助对象一年以内在同一救助单位已救助三次的。
1.发放对象:具有本省户籍、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低保老年人和分散供养的特困老年人。
2.发放标准:按不低于50元/人/月的标准发放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
3.申领方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云南省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基础信息,提前2个月通知村(社区)工作人员对即将年满80周岁的低保老年人和分散供养的特困老年人进行提醒或帮助其申请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
4.线上申请:鼓励申请人或申请代办人通过“云南财政”微信公众号“一卡通”微信小程序进行线上申请。
5.线下申请: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或其代办人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号、社会保障卡银行卡号、手机号码等基础信息并持相应证件原件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失能失智或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可由本人亲属、村(社区)工作人员或志愿者等代为申请。老年人户籍所在地和常住居住地不一致的,可通过“云南财政"微信公众号“一卡通"微信小程序进行线上申请,享受户籍所在地经济困难老年人服务补贴政策。
6.发放方式:大姚县农商行大姚支行社银一体化发放,每月发放1次。
根据《云南省公民民族成 份变更业务“只进一扇门”服务暂行办法》的第四条规定: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 份的,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公安(边境)派出所户政窗口提出申请,并按照《中国公民民族成 份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提交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