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退役军人保障法规定, 退役军人保障工作遵循以人为本、分类保障、服务优先、依法管理的原则。
(1) 以人为本的原则, 就是以退役军人为中心, 把退役军人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工作目标, 把解决他们的困难问题作为工作重点。满腔热情为退役军人服务, 真心实意为他们排忧解难, 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退役军人的根本利益, 切实维护好他们的合法权益, 让退役军人真正成为全社会尊重的人。
(2)分类保障的原则, 是做好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的必然要求, 针对不同类型退役军人实行分类保障, 有利于鼓励广大官兵安心服役、建功军营, 激励广大社会青年积极投身国防军队建设。分类保障, 就是要依据退役军人对国防和军队建设的贡献大小, 在安置、就业、优抚、荣誉激励等方面实行不同的措施。
(3)服务优先的原则,是做好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的重要方向。做好退役军人的保障工作,首先就要真诚关爱关心退役军人,热情帮助他们解决好实际困难,努力增强退役军人的荣誉感和归属感。
(4)依法管理的原则,是推进退役军人事务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坚持依法管理,要把法治建设摆在突出位置,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回应退役军人诉求,促进退役军人保障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国家高度重视退役军人保障,千方百计地提高退役安置质量和服务保障标准,不断完善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的退役军人保障方针政策。合理确定退役军人的保障水平,要把握好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基本国情、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实际,统筹规划、协调推进退役军人保障工作,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既要及时调整提高安置和服务保障水平的同时,也要防止脱离发展实际,确保退役军人保障政策和措施的可行性、可持续性。
退役军人保障法规定,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1) 公开, 是指有关单位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和有关法律规定,及时以各种方式向退役军人传达关于退役军人安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退役军人的安置条件、安置结果、待遇保障等,让退役军人能够充分了解安置工作有关信息。
(2) 公平, 是指退役军人在安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面前一律平等, 在各个工作环节严格落实“阳光安置”政策, 做到合法有据,严禁未按照规定确定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等违法行为。
(3) 公正, 是指退役军人的安置结果、享有的优惠政策等与服役期间所做贡献挂钩,服役贡献越大,安置后待遇保障越好;同时,兼顾退役军人服役的岗位经历、专长、德才条件和工作需要,做到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
退役军人安置地的确定,坚持以人为本,主要从有利于退役军人工作生活的基本原则出发,结合相关规定条件和本人意愿,合理确定。退役军人移交安置,主要分为依托本人安置、依托配偶安置和依托父母安置三种,具体适用条件由国家另行规定。退役军人一般由其原籍或入伍时所在省(区、市)负责接受安置,符合条件的也可以到其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配偶现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对无配偶的退役军官,可以比照军队规定的配偶随军条件到部队驻地安置,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以到父母任何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此外,为了树立“重牺牲奉献、重实绩贡献”的鲜明导向,国家还对夫妻双方同为军人的、立功受奖的、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上服役达到一定年限等若干特殊情况的退役军官,在安置地确定上给予一定照顾,适当放宽去向条件。
退役军人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办理报到登记,是移交接收的一个重要环节。对退役军人的具体要求主要有两个方面:
(1)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报到。退役军人安置是一项计划性很强的工作,有明确时间要求,各项工作应当按照时间要求及时完成。军队转业和离退休干部离队后接到部队关于到安置地报到的通知后, 应当按照通知要求的报到时限办理报到手续。退休士官和国家供养退役士兵,通常根据移交、接收和安置的具体情况确定报到时间。退休军官的报到程序,参照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集中移交的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应当在接收安置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非集中移交的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办理报到登记手续。
应当持军队出具的退役证明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到。军队出具的退役证明是军人退役的重要凭证。军队转业干部,一般持师以上机关开具行政、组织、工资、保险等相关介绍信到地方报到。退役士兵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集中移交的还应有接收安置通知书)到安置地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办理报到登记。此外,报到时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还应查看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凭证原件等材料。
退役军人是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 军士、义务兵等人员。
(1)军官。是被任命为排级以上职务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并被授予相应军衔的现役军人。按照军衔等级, 从低到高依次为少尉、 中尉、 上尉、 少校、 中校、 上校、 大校、 少将、 中将、上将。其中, 少尉、 中尉、 上尉称为尉官, 少校、 中校、 上校、 大校称为校官, 少将、 中将、 上将称为将官。
(2)军士。是指现在的士官。士官是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 或者从军队院校毕业的士官学员中任命, 或者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 并授予相应军衔的志愿兵役制士兵。士官军衔按照军衔等级分为: 高级士官 ( 一级军士长、 二级军士长、 三级军士长)、 中级士官 ( 四级军士长、 上士)、 初级士官 ( 中士、 下士)。士官军衔中, 下士为最低军衔, 一级军士长为最高军衔。
(3)义务兵。是指服义务兵役制的士兵。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 服现役第一年的义务兵, 授予列兵军衔, 服现役第二年的列兵, 晋升为上等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