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 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制定退役军人保障法, 对于加强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 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 具有重要意义。
(1)制定退役军人保障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强军思想, 推进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退役军人工作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对做好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贯彻落实习近平强军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 需要制定一部适应当前形势任务、 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退役军人保障法。
(2)制定退役军人保障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 推进退役军人工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国防和军队改革深入推进, 退役军人政策制度改革取得了很多重要成果。制定退役军人保障法, 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 将退役军人工作领域改革成果通过立法固定下来, 必将不断推进退役军人工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3)制定退役军人保障法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 系统构建退役军人保障制度体系的有力支撑。随着国防和军队改革的深入推进, 原有规定比较分散、 相互衔接不够的问题逐步显现, 有的规定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任务, 亟需加强制度顶层设计, 对有关政策制度进行系统整合, 将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4)制定退役军人保障法是适应党和国家机构改革, 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的客观需要。
按照退役军人保障法规定, 退役军人保障工作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
(1)坚持党对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的领导。这是贯彻落实党对一切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根本要求。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 做好退役军人保障工作, 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 凝聚形成做好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的强大合力。
(2)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强国必先强军, 军强才能国安, 退役军人保障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 两者是相辅相成、 不可分割的, 统一于实现强国梦强军梦的伟大实践。军人在军队是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力量, 退役后回到地方也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 把他们的作用发挥好是党的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义务兵和初级军士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和评定;
(二)军官、中级以上军士的残疾,由军队战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和评定;
(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军士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认定和评定。
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军人残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因公致残:
(一)在执行任务中、工作岗位上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致残的;
(二)因患职业病致残的;
(三)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受伤致残的; (四)其他因公致残的。
义务兵和初级军士除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以外,因其他疾病导致残疾的,认定为因病致残。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军人残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因战致残:
(一)对敌作战负伤致残的;
(二)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伤害致残,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伤害或者被折磨致残的;
(三)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致残的;
(四)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致残的;
(五)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致残的;
其他因战致残的。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因公牺牲:
(一)在执行任务中、工作岗位上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
(二)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
(三)因患职业病死亡的;
(四)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的;
(五)其他因公死亡的。
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维持国际和平、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被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对待。
军人因公牺牲,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确认;属于其他因公死亡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