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军人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
(一)对敌作战牺牲,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牺牲的;
(二)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牺牲的;
(三)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牺牲的;
(四)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牺牲的;
(五)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六)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维持国际和平、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等任务中失踪,被宣告死亡的,按照烈士对待。
评定烈士,属于因战牺牲的,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批准;属于非因战牺牲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批准;属于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批准。
一、申领对象
符合《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相关条件的退役军人(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指配偶、父母或抚养人、子女,以及由其承担抚养义务的兄弟姐妹)可以申请相应的优待证。
二、申领流程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原则上应向户籍地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不在户籍地常住的,可向常住地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由监护人提出申领申请。
办理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退役军人:身份证、户口簿、近期1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电子证件照片,规格为352像素(宽)*440像素(高),JPEG格式,分辨率300DPI,大小为20K~50K,头部占照片尺寸的三分之二,眼睛直视镜头,人像清晰且在相框内水居中,无明显畸变,不能着制服、浅色服装;转业证、退伍证、军队离退休证、复员证或其他退役军人身份证明材料(若退役证件丢失或真伪存在疑义,需同时提供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公章的入伍登记表、退役登记表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立功受奖材料、优待抚恤等其他所需材料或证明。
2.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身份证、户口簿、近期1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电子证件照片,规格为352像素(宽)*440像素(高),JPEG格式,分辨率300DPI,大小为20K~50K,头部占照片尺寸的三分之二,眼睛直视镜头,人像清晰且在相框内水居中,无明显畸变,不能着制服、浅色服装;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等;与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结婚证、户口簿(申请人与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关系在同一户口簿)、出生证明、户籍地村(社区)居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其他所需材料或证明。(注:户籍不在云南省内,但在楚雄州常住,申请云南省优待证的对象还需提供在楚雄州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2年或持有楚雄州内本人房产证明的相关材料。)
3.由监护人提出申请的,还需申领人身份证、监护人身份证及监护证明。
4.委托他人申请的,还需申领人身份证、受托人的身份证及书面委托书原件等。
5.其他证明类材料,还需其他与填写内容相关的证明类材料。
三、审核流程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进行逐级审核。
四、制证
优待证申请逐级审核通过后,由系统自动发送至合作银行,银行核验无误后推送至优待证制证厂家进行制证。
五、送达
制证完成后,由制证厂家负责将优待证寄送至受理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县市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由县市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将优待证分配寄送到各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由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工作人员负责上门送达申请人的优待证。
六、激活
申请人收到优待证核对证面信息无误后,按照银行有关规定激活金融功能。
七、补办更换及收回
1.优待证遗失补办
持证人可在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后,提出补领申请。补领新证后找回原证的,持证人应当将原证交回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
2.优待证申请更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人可以申请更换优待证。(1)优待证损坏不能在读卡设备上正常读取的;(2)优待证证面污损、残缺,信息无法辨认的;(3)优待证证面信息需要变更的;(4)持证人户籍地或常住地省份发生变化的;(5)两种优待证申领条件均符合的持证人需要变更优待证种类的;(6)其他需要更换的情形。出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持证人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合作银行更换;出现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持证人应向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更换申请,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3.优待证收回
持证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批准,由受理申请的退役军人服务站收回其优待证,并报退役军人事务部备案。(1)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优待证的;(2)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优待证的;(3)户籍注销的;(4)被剥夺政治权利的;(5)处于服刑、羁押、通缉期间的;(6)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或者被开除公职的;(7)存在严重影响身份荣誉的其他情形的。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一)年满55周岁的;(二)服现役满30年的;(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四)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对于接收安置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不得随意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在机构撤销、转隶和合并时,国有企业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时,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接收安置的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
退役军人保障法规定国家建立参战特别优待机制。对参战退役军人实行特别优待,主要体现在以下措施:
(1)对参战退役军人优先安置;
(2)参战退役军人的随迁子女需要转学、 入学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优先保障;
(3)各级人民政府对参战退役军人, 应当提高优待标准;
(4)军队医疗机构、 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对参战退役军人给予优惠;
(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参战退役军人的名录和事迹,编辑录入地方志等。军人因参战致伤病残的,退役后还享受残疾退役军人的有关优待。退役军人保障法还规定国家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去世后,可以安葬在军人公墓等。在“普惠”退役军人的基础上,从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给予参战退役军人“特惠”。
退役军人保障法规定,退役军人的政治、生活等待遇与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挂钩。
(一)退役军人的政治待遇,是国家给予退役军人精神激励的重要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参加党组织生活。军人退出现役后,要继续学习党的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属于党员的,还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参加党组织活动,行使党员权利。二是其他政治待遇。如按照有关规定参加重大庆典活动时,可以着退役时的制式军装,佩戴服现役期间和退役后荣获的勋章、奖章、纪念章等徽章;地方人民政府在重大节日等开展走访慰问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将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的名录和事迹,编辑录入地方志;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去世后,可以安葬在军人公墓等。
(二)退役军人的生活待遇,主要是指国家根据退役军人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给予退役军人相应的物质待遇。同时,国家还建立健全帮扶援助机制,在养老、医疗、住房等方面,及时对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给予物质上的援助,切实帮扶退役军人克服生活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