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退役后的考生,退役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享受初试总分加10分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政策。
(二)服役期间获二等功以上奖励且符合报考条件的,可免初试攻读研究生。
(三)实施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研究生计划,自愿报名、统一招考、自主划线、择优录取。
研究生按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25000元的标准进行资助。
安置好伤病残退役军人,是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和国防军队建设全局的大事,军队有关部门和安置地人民政府要履行相应的职责。(1)军队各级有关部门要搞好政策宣传和教育引导工作,做好伤残等级评定和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工作,按照基本程序和时间节点及时移交伤病残退役军人。军队应认真负责医治残疾士兵,并于医疗期满后,按照相关规定,完成残疾等级评定。同时,残疾士兵所在部队即着手整理档案材料、沟通本人及家属思想、测算各项待遇补助等退役交接准备工作。按照规定,对供养安置的残疾退役士兵进行集中计划移交。(2)安置地政府应当妥善解决伤病残退役军人的住房、医疗、康复、护理和生活困难,坚持以政策规定为依据,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和社会保障资源,营造关心优待伤病残退役军人的良好氛围,支持伤病残退役军人为军队现代化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目前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牵头在以下三方面开展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信息化建设:
(1)以服务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服务科学管理为根本,构筑“退役军人服务 +互联网”平台,为退役军人提供生活、就业、创业、居住等全面、立体、综合化服务;构建全国退役军人综合管理平台,提高各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政务办公和业务执行能力;建立应用支撑平台 提高应用系统建设效率, 解决互联互通问题;建设集约、高效、安全的基础运行环境, 服务保障退役军人信息化建设。
(2)加强退役军人数据库建设,为政府部门科学决策、精准服务提供数据支撑和参考依据。借助信息技术和大数据提供便捷、精准服务,以信息化推进退役军人工作现代化。
(3)深刻把握退役军人工作的特质特征,整合汇聚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的信息数据,实现有关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与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统筹做好信息数据系统的建设、维护、应用和信息安全管理等工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作,做好信息化管理工作,共同推进退役军人保障工作的现代化管理。
退役军人保障工作所需的经费,是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落实到位的基础。经费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
(1)退役安置资金。主要包括:一是离退休人员经费。保障对象为军队移交地方安置的离休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内容主要包括基本离退休费、生活补助、医疗费、福利费、家属遗属生活补助费等。二是服务管理机构经费。主要用于服务管理机构的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离退休干部住房维修、机构开办费及机构用房保障经费等。三是退役军官安置经费。保障对象为以转业、自主择业、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的退役军官。内容主要包括退役军官退役金及服务管理费。四是退役士兵安置经费。内容主要包括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一次性退役金及1至4级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 (建)房经费等。上述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由中央财政负担。
(2)教育培训资金。主要包括:一是退役军官教育培训经费。内容主要包括对退役军官进行的适应性培训、专项教育培训和专业培训等。二是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内容主要包括对退役士兵进行的适应性培训、 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等。上述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由中央财政负担。
(3)抚恤优待资金。主要包括:一是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内容主要包括为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发放的定期或一次性抚恤补助金。二是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保障对象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军人“ 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等。内容主要包括为参保参合以及享受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规定待遇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人员发放的医疗补助。三是褒扬纪念和优抚事业单位补助资金。保障对象为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光荣院、优抚医院、全国重点军供站等优抚事业单位。内容主要包括维修改造、设备购置更新、环境整治美化、重点专业科室建设以及陈展宣传等相关工作。上述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由中央财政负担。
退役义务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1)服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2)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3)是烈士子女的。符合以上规定条件的退役义务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义务兵可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保障其第一次就业。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申请对象
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的三属家庭,现役军人家庭、退役军人家庭。
(二)申请材料
户口簿、现役军人家庭持入伍通知书,现役军人持士兵(军官)证、退役军人持退伍证。
(三)申领流程
“光荣之家”牌匾以家庭为单位发放。户籍在楚雄州的现役军人、退役军人由户籍所在地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为其家庭发放“光荣之家”牌匾。申请后,由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工作人员选取春节、八一节向其家庭发放“光荣之家”牌匾,也可根据申请人意愿择时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