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监测对象的认定条件是一套综合体系,主要包括农户的收入、合规自付支出、突出困难问题和自主应对能力。工作中, 以家庭为单位开展识别认定 ,重点关注农户“三保障”和饮水安全方面出现的突出问题, 同时关注就医、就学、就业、产业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潜在风险,统筹考虑收入支出情况,以及农户自主应对能力,进行综合研判。
答:我国现行的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10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6年12月2日国务院发布)、《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修订)、《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发布,2007年11月8日修订)、《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2010年1月18日农业部发布)等。此外,还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地方性植物检疫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构成了具有我国特色的农业植物检疫管理制度体系。
答:植物检疫的根本目的是防止外地的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危害,防止本地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扩散蔓延,保护农业生产安全,服务植物、植物产品贸易。其重要性表现在:第一,植物检疫是农业生产安全的保障。通过开展检疫,确保引种和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安全,防止了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播蔓延,保护了广大未发生区的安全;通过开展发生区的防治灭杀,有效遏制了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生和危害。第二,植物检疫是农产品对外贸易安全的保障。近年来,植物检疫机构与其他相关部门加强合作,不断提升我国植物检疫安全水平,确保出口农产品符合进口国家的植物检疫要求,突破了一些国家的检疫技术壁垒,确保了我国农产品的顺利出口。 第三,植物检疫是生态安全的保障。植物检疫通过预防和控制植物检疫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传播蔓延,避免了检疫性有害生物对未发生区植被的危害,避免了农药等的使用,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有重要的作用。
答:古今中外,检疫性有害生物传播扩散的例子很多。
(1)马铃薯晚疫病。19世纪30年代,欧洲从美洲引种马铃薯时传入晚疫病,到1845年,此病在爱尔兰大流行,使当地的马铃薯几乎绝产,造成了历史上著名的爱尔兰饥荒,当时仅800万人口的爱尔兰死于饥荒者达20万人,外出逃荒者达200万人。
(2)稻水象甲。1988年稻水象甲从日本、朝鲜传入我国河北省,现已在天津、辽宁、北京、吉林、山东、浙江、福建、安徽等15个省(市)发生,每年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4亿元。
(3)苹果蠹蛾。该虫于1953年首次在中国新疆发现,后沿河西走廊逐渐向内地蔓延,至2011年,已在新疆、甘肃、内蒙、宁夏、黑龙江和吉林6省(区)的120个县市分布,总发生面积约110570公顷,对占据中国苹果产量80%的西北黄土高原和渤海湾两大苹果主产区构成了严重威胁。
答:国际上将“植物检疫”定义为:旨在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和扩散或确保其官方防治的一切活动。
通俗地说,植物检疫是通过法律、行政和技术的手段,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有的称其为“危险性植物病、虫、草”“检疫对象”)的人为传播,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服务农产品贸易的一项措施。
植物检疫是人类同自然长期斗争经验的总结,也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一项重要制度。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鼓励和支持农户销售农产品时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法律、行政法规对畜禽产品的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对其收购的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