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违反本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增殖放流、垂钓或者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等重点水域禁渔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渔船、渔具和其他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采取电鱼、毒鱼、炸鱼等方式捕捞,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加强外来入侵物种监测预警,及时掌握外来入侵物种状况,《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主要作了三方面规定。一是开展调查监测。建立外来入侵物种普查和监测制度,每十年组织开展一次全国普查,构建全国外来入侵物种监测网络,开展常态化监测。二是发布预警预报。省级以上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加强监测信息共享,分析研判外来入侵物种发生、扩散趋势,及时发布预警预报,指导开展防控。三是规范信息发布。全国外来入侵物种总体情况由农业农村部商有关部门统一发布。相关领域外来入侵物种发生情况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按职责权限发布。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外来入侵物种情况。
在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中,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的技术指导及服务,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和农村建筑工匠专业技能、安全知识等培训,进一步推广使用《云南省乡村宜居农房风貌引导图集(乡村振兴版)》,结合各地实际提炼风貌要素清单,对当地建筑风貌进行引导和建设验收审核。对三层及以上新建农村住宅(包括分期建设的住宅)以及经营性农村住宅,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并依据相关内容和要求进行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