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5号)等文件精神,在村庄规划、乡村振兴规划设计中,各地要积极推广责任(社区、乡村)规划师制度,鼓励推动规划专业人才下基层、进乡镇、入乡村,深入基层提供村庄规划设计服务。鼓励各州(市)、县(市、区)及相关规划设计单位制定出台相应措施,对责任(社区、乡村)规划师在注册城乡规划师继续教育、优秀规划成果评选、规划师职称评定等环节予以适当奖励和倾斜。
村民申请宅基地涉及切坡建房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
按下列要求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1.评估。由属地乡(镇、街道)委托省自然资源厅驻县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指导站对涉及切坡拟建农房的宅基地,逐一开展切坡建房适宜性调查,并出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填写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表。
2.承诺。如评估确定为基本适宜切坡建房的,由户主填写《农村切坡建房地质灾害防治措施落实承诺书》,要求“先治理后建设”。
3.治理。农户按照承诺书的要求,对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工程治理。
4.验收。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进行工程验收。验收合格的签署意见同意建房,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同意建房。
5.评估费用。将农村宅基地涉及切坡建房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内容纳入《云南省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中,由省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补助资金和州(市)年度自筹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共同解决。
以下情形,不得作为宅基地选址范围:在已调查发现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危险区域内,且工程治理难度大、费用高的建设用地。
建房申请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反映。
农村宅基地建房质量验收按照《云南省农村危房修缮加固技术验收指南》执行,主要内容包括建筑材料、地基基础、结构体系、屋面(楼面)结构、围护结构等,具体标准详见《云南省农村危房修缮加固技术验收指南》。
建房申请人征求相邻权利人意见有争议时,先由村民小组进行调解,申请人对村民小组的调解不满意的,可向村民委员会申请调解,申请人对村民委员会的调解不满意的,可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调解。申请人对乡(镇)人民政府的调解不满意的,可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的规定,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乡(镇、街道)信访办公室提出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核查并处理。
建房申请人对村组审查或乡(镇)联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村组或乡(镇)提出自己的异议和诉求,村组、乡(镇)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组织核查,并依法依规、实事求是调整(修正)审查、联审结果后再予以公示,办理后续程序。
农用地转用为宅基地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一是选址符合村庄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申请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二是占用耕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要落实占补平衡,占用林地的需经县级林草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