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依据以上规定,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需要满足如下主要条件:
1.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可以依法确定给个人使用,因此,只有农民集体(村民小组)成员才能申请宅基地建房。
2.村民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建房,需符合“一户一宅”规定,已经有一处宅基地的农户,不能再申请第二处宅基地。
3.村民可以在村集体内部向满足条件的村集体成员出卖(转让)或赠与住宅,还可以按规定出租住宅,但是出卖(转让)、赠与、出租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需满足条件的具体规定详见乡(镇)人民政府印制的《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办事指南》。
1.由乡镇人民政府主导,村级党组织(蚕农合作社)配合大洋公司组织订供发放的蚕种、收购的蚕茧,县财政给予25元/张的蚕种资金扶持和1元/公斤的鲜茧扶持。
2.财政扶持资金由县级根据村级党组织(蚕农合作社)实际发种、交茧情况下拨到乡镇财政,由乡镇人民政府指导蚕农合作社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兑付。
3.蚕茧收购补助依据为蚕农合作社组织交售蚕茧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其它规范票据,补助资金用一卡通实行一季一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