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动方案》立足云南省工作实际,围绕开展汽车以旧换新、推动家电以旧换新、推动家装厨卫“焕新”3个重点领域,制定12条主要措施。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是提出目标任务。力争到2025年,实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乘用车加快淘汰,高效节能家电市场占有率进一步提升;报废汽车回收量较2023年增长50%,二手车交易量较2023年增长25%,废旧家电回收量较2023年增长15%;到2027年,报废汽车回收量较2023年增加约一倍,二手车交易量较2023年增长45%,废旧家电回收量较2023年增长30%。
第二部分是开展汽车以旧换新。推动云南省汽车以旧换新活动的开展,全面落实国家《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
一是加大换新金融支持力度。全面落实全国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报废更新消费者给予1万元或7000元补贴。统筹政银企资源支持汽车置换更新。
二是执行汽车领域有关标准。严格执行机动车报废标准规定和车辆安全环保检验要求。鼓励在符合条件的机动车报废回收企业增设登记服务站,便利群众办理车辆报废注销登记。
三是便利二手车流通交易。从持续落实好二手车销售“反向开票”、异地交易登记,设立机动车登记服务站、支持新能源二手车动力电池检测和估值平台建设等方面便利国内二手车流通交易。从落实二手车出口管理措施,扩大二手车出口规模,支持二手车出口企业拓展海外市场等方面便利二手车出口流通。
四是健全报废车回收拆解体系。引导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提升回收服务水平,便利车主交车。规范报废车回收拆解企业经营行为,依法查处非法拆解等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安全、环保风险。
五是完善汽车流通配套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州(市)争创城市汽车流通消费改革试点。鼓励各地进一步完善充(换)电、停车、智慧交通等基础设施和扩大城市停车位供给,发展汽车后市场服务。
第三部分是推动家电以旧换新。完善全省废旧家电的回收处理和绿色智能家电的流通链,解决家电以旧换新的堵点和卡点,扩大家电以旧换新规模。
一是发挥财税政策引导作用。认真落实中央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等资金使用要求,统筹支持家电回收网络改造提升。落实好资源综合利用等税收优惠政策,推广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做法。
二是优化以旧换新服务。鼓励开展以旧换新活动,推行消费者网上下单,企业收旧、送新、拆装“一站式”上门服务。积极申报二手商品流通试点,培育一批服务便捷、规范高效的二手商品流通龙头企业。规范二手家电流通秩序,促进线上线下二手交易。
三是完善废旧家电回收网络。建设一批废旧家电回收网点、街道(乡、镇)中转站和区域性分拣中心。引导家电回收企业上门服务。支持供销系统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
四是加大多元化主体培育力度。以昆明市、曲靖市废旧物资循环利用重点城市建设为抓手,培育一批废旧家电等再生资源回收典型城市和企业,推动废旧家电回收企业与物业、社区、街道(乡、镇)建立长效合作机制。
五是强化家电标准推广应用。落实家电产品质量安全、家电能效水效强制标准,推动绿色智能家电标准体系优化升级,加快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全链条标准体系建设,推动以标准升级带动消费品升级。
第四部分是推动家装厨卫“焕新”。努力以扩大存量房装修改造为切入点,推动家装厨卫消费品换新,促进智能家居消费,持续释放家居消费潜力。
一是加大惠民便民支持力度。整合多方资源支持居民开展旧房装修、厨卫等局部改造和适老化改造,鼓励街道、社区和居民小区设置“家装便民服务点”,支持家居企业及再生资源回收点进社区。优化线上线下二手家居交易服务。
二是释放家居消费潜力。支持企业开展家居博览会、家居购物节、家居电商直播节等活动,开展数字家庭建设试点和绿色建材下乡活动。组织开展“诚信装企进社区”活动。
第五部分是建立工作机制,保障云南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开展,并明确原则上不制定配套文件。
《行动方案》由省级相关部门和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推进落实。
(一)具有明确的实施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一定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能力。如:农业科技园区、农业科技型企业、农业龙头企业、科技特派员创业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其他社会组织等。
(二)具备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良好基础。立足地方农业主导产业和区域特色产业,有一定的产业基础;有较明确的技术依托单位,形成一批适用的标准化的农业技术成果包,加快科技成果向农村转移转化;促进农业产业链整合和价值链提升,带动农民增收脱贫致富;促进农村产业融合与新型城镇化的有机结合,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三)具备良好的行业资源和全要素融合,具备“互联网+”网络电商平台(线上平台)。通过线上交易、交流、宣传、协作等,促进农村创业的便利化和信息化,推进商业模式创新。
(四)具有较好的创新创业服务平台(线下平台)。有创新创业示范场地、种植养殖试验示范基地、创业培训基地、创意创业空间、开放式办公场所、研发和检验测试、技术交易等公共服务平台,免费或低成本供创业者使用。
(五)具有多元化的人才服务队伍。有一支结构合理、熟悉产业、经验丰富、相对稳定的创业服务团队和创业导师队伍,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与培训,加强科学普及,解决涉及技术、金融、管理、法律、财务、市场营销、知识产权等方面实际问题。
(六)具有良好的政策保障。地方政府要加大对“星创天地”建设的指导和支持,制定完善个性化的财税、金融、工商、知识
产权和土地流转等支持政策;鼓励探索投融资模式创新,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孵化初创企业。
(七)具有一定数量的创客聚集和创业企业入驻。运营良好,经济社会效益显著,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第一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一条 自本细则印发之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含当日,下同)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其中,对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1万元;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7000元。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是指在2011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3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乘用车和其他燃料类型乘用车。
第二章 补贴申报、审核和发放
第三条 拟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个人消费者,应于2025年1月10日前,通过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或“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以下简称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填报个人身份信息,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向补贴受理地(即《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提交补贴申请。
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应于本细则印发之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
第四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财政、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审核,通过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反馈审核结果。商务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提供报废机动车回收和注销、新车注册登记、新能源新车车型等信息核查比对服务,支持地方高效开展审核工作。
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受理地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在本细则明确的申请截止日期前通过原渠道补正有关信息。
第五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及时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信息,确定补贴金额,并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各地财政部门根据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安排建议,经财政部地方监管局审核同意后,按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第三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六条 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总体按6:4比例共担,并分地区确定具体分担比例。其中,对东部省份按5:5比例分担,对中部省份按6:4比例分担,对西部省份按7:3比例分担。地方负担的部分,由省级财政部门牵头负责落实到位。
第七条 根据2023年底各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保有量等情况,财政部向各省份预拨70%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地方启动相关工作。政策实施期间,中央和地方根据前述单车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汽车报废更新车辆按既定分担比例进行补贴,各地与消费者进行据实结算。
第八条 政策实施期结束后,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中央与地方再进行清算。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于2025年2月10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送商务部、财政部,商务部对各地上报的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汇总审核,提出各省份补助资金清算建议报财政部。财政部根据商务部提出的建议下达预算。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商务部、财政部会同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对汽车以旧换新资金补贴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审核进行监管,各地财政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拨付进行监管,财政部适时组织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对补贴资金申报、使用等情况开展核查,各地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税务等部门按职责做好旧车注销登记、新车注册登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和信息统计上报等相关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发放及时,落实好补贴政策。
各地不得要求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指定企业,不得另行设定具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
第十一条 各地设立汽车以旧换新电话咨询热线,及时回应公众诉求,接受社会监督。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各地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汽车以旧换新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商务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实施时间为自《细则》印发之日(即2024年4月24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补贴申请时间为自2024年4月24日起,至2025年1月10日止。如需更改补正相关信息的,也应于2025年1月10日24时前完成。逾期未提交补贴申请或补正相关申请信息的,不予办理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