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是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区别情况采取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等。二是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区别情况采取前述违反财政收支行为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三是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可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四是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不配合审计工作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一是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二是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可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要求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要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科学制定经济责任审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应当加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与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等其他审计的统筹协调,科学配置审计资源,创新审计组织管理。
依法独立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的法定职责。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监督,配合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积极组织做好接受审计相关的前期准备,为审计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二是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审计所需资料,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三是审计过程中主动支持、积极配合审计工作,配合查清相关情况;四是审计征求意见时,充分说明情况,认真反馈意见;五是审计结束后,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整改,确保整改到位。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审计项目组织和实施单位应当确保完成,不得擅自变更。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调整:
(一)中央及各级审计委员会临时交办审计项目的;
(二)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政策文件对审计工作提出要求需要调整审计项目计划的;
(三)有关单位提出审计需求需要进行审计的;
(四)突发重大公共事件需要进行审计的;
(五)原定审计项目的被审计单位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计划无法实施的;
(六)业务部门提出新增审计项目安排建议或扩大、减少被审计对象的;
(七)需要更换审计项目实施单位的;
(八)审计目标、审计范围等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的;
(九)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形。
答:城镇老旧小区是指城市或县城建成区范围内,建成时间较长、市政配套设施老化、公共服务设施缺失的住宅小区,主要以2000年12月31日以前建成的房改房、集资房、福利房小区为主,不包括以居民自建房为主的区域和城中村(含独幢建筑楼),改造范围可适度放宽至2005年底以前小区,但按居民户数计不得超过改造年度任务数的15%)。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