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受理: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村(社区)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填写《云南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表》和《云南省特困人员自理能力评估表》。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2.调查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
3.公示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将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有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部门。
4.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
5.审批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在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
受理条件: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1.无劳动能力;2.无生活来源;3.无法定赠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1.必要材料:①身份证明。②户籍证明。③云南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④云南省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2.非必要材料:①工资收入证明;②家庭经营收入证明;③财产收入证明;④转移性收入及支出证明;因患重病、残疾、接受教育等刚性支出证明;②居住证。
答:规范供气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具体要求,对供气企业配送管理工作及气瓶管理相关工作提出具体要求,要求供气企业建立配送信息化管理系统,对充装、配送、安装调试、安全检查、随瓶检查全流程追溯管理,要求供气企业随瓶安检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督促整改,拒不整改的不允许供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