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履行水土流失防治义务的责任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同时,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问题分类和责任追究标准的通知》(办水保函〔2020〕564号)规定,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采取约谈、通报、纳入重点监管名单、信用惩戒等方式,对不履行水土流失防治义务的责任单位追究责任。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未设定罚则的其他不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提出限期整改意见。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进行责任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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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字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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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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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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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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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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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政策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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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项目资金管理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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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项目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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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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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项目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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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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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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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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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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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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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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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1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81号)、《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水利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节水奖励和精准补贴试点办法(试行)〉的通知》(云财规〔202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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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推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地区具备计量基础的农田水利项目,对已缴纳水费且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用水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等用水主体进行奖补。精准补贴对象:对已缴纳水费且符合补贴条件的用水主体进行补贴,重点补贴支付水费有困难的种粮农户。节水奖励对象:对用水主体定额内用水节约部分的适当奖励,奖励对象为定额内用水节约的用水主体。具体奖补对象由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发展改革、农业农村部门按《云南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节水奖励和精准补贴试点办法(试行)》自行确定。其中,对象为用水农户(到户)的,需通过“一卡通”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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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补贴标准根据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确定,确保总体上不增加农户用水定额内用水负担,保障农民合理用水权益;节水奖励标准根据用水定额内水价确定。由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发展改革、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地区具备计量基础的农田水利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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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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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71-6363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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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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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
一般情况: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1-公共供水管网合理漏 损率)×适用税额
水力发电取用水户:应纳税额=实际发电量×适用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