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2‰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第十七条规定: 水资源费按月征收,对月缴费额不足1000元的可以按季征收。
取水人应当于每月(季)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实际取水量或者实际发电量。取水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并向取水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和一般缴款书。取水人应当自收到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和一般缴款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到商业银行办理缴纳手续。
取水人安装和使用电子智能计量设施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预缴水资源费。
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其中,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长江流域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整改涉及的下列项目可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1)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包括:单站装机容量1万千瓦以下(不含1万千瓦,下同)的水电站;年取用地表水50万立方米以下或者日取用地下水(含排水)100立方米以下的非高耗水、非高污染行业自备水源工程等。
(2)已开展区域水资源论证,实行项目承诺制要求的建设项目。
(3)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水资源调蓄和配置工程、内河航运工程、农业灌溉工程、农村饮水工程(千吨万人以上的)、生态补水工程(含河湖水系连通工程)等建设项目,且实际建设规模与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竣工验收等文件基本一致。
(4)农村饮水工程(千吨万人以下)、小型农业灌溉取水工程(控制灌溉面积在1万亩以下)、其他农村分散性取水工程等.
(1)取水许可申请书(一式一份);
(2)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一式二份);
(3)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式一份);
(4)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材料(一式一份);
(5)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复印件,一式一份);
(6)通过水权转让方式获得取水指标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经审查同意的水权转让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查意见(一式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