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第五条规定“建设项目取得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件,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开采利用地下水的,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2)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家庭生活每户月取水量不超过30立方米的;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月取水量不超过60立方米的);
(3)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4)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5)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第四十八条规定“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第二条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主要为眼看、耳听、手摸、脚踩等直观方法,或辅以铁锹、探杆、手电筒、土工布和口哨等简单工具器材,对工程表面和异常现象进行检查。对于已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的工程,可利用视频图像辅助跟踪检查。
巡堤查险要注意五个关键时段,即“狂风暴雨时、黎明时、交接班时、吃饭时和黄昏时”。在这些时段,需要加强巡查,以确保险情的及时发现和处理。
巡堤查险需遵循“五到”原则,即眼到、耳到、手到、脚到、工具料物随人到。“五到”是有机联系,相互配合的,每位巡查人员都应严格遵守并及时沟通。
1.日常巡查
由堤防、水库等工程管理单位运行维护专业人员进行的日常巡查。正常运行期的日常巡查的次数通常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间隔不多于7天。
2.定期巡查
定期巡查一般于每年汛前、汛中、汛后各进行1次。工程管理单位组织运行维护专业人员按照相关法规制度,查阅检查、运行、维护记录和监测数据等档案资料,对工程进行全面详细的巡查。
3.特别巡查
发生地震、遭遇大洪水、台风、高水位、河水位骤变、大暴雨、低气温、出险以及其他影响工程安全运行的特殊情况时,应急状态组织的巡查,应做到险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水库工程巡查的范围包括坝体、坝区(坝基、坝肩);各类泄洪、输水设施,如输水涵洞(管)、溢洪道、闸门等;对大坝安全有重大影响的近坝区岸坡和其他与大坝安全有直接关系的建筑物和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