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独立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的法定职责。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监督,配合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积极组织做好接受审计相关的前期准备,为审计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二是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审计所需资料,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三是审计过程中主动支持、积极配合审计工作,配合查清相关情况;四是审计征求意见时,充分说明情况,认真反馈意见;五是审计结束后,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整改,确保整改到位。
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审计项目组织和实施单位应当确保完成,不得擅自变更。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调整:
(一)中央及各级审计委员会临时交办审计项目的;
(二)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政策文件对审计工作提出要求需要调整审计项目计划的;
(三)有关单位提出审计需求需要进行审计的;
(四)突发重大公共事件需要进行审计的;
(五)原定审计项目的被审计单位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计划无法实施的;
(六)业务部门提出新增审计项目安排建议或扩大、减少被审计对象的;
(七)需要更换审计项目实施单位的;
(八)审计目标、审计范围等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的;
(九)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第十七条规定,“审计人员不得参加影响审计独立性的活动,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管理活动”。政府非招标采购工作和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签证、验收等工程管理工作,均属于相关单位的管理活动。因此,审计人员不能参加上述工作。
为了保障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四条规定,“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其依法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活动,不得干预、插手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
根据审计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规定》第十条,“取得中级会计、经济、统计专业技术资格或工程师等相关专业中级职称,符合本条规定的学历、年限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高级审计师职称实行考评结合,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可以在规定年限内参加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
审计依据是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判断被审计事项是非、优劣的准绳,是提出审计意见、作出审计决定的依据。审计依据可以按照不同标准进行分类,不同种类的审计依据有不同的用途:
(1)按照审计依据的来源不同,分为被审计单位外部制定的依据和被审计单位内部制定的依据。前者包括国家的法律、法规,上级部门的制度,后者主要是指预算、计划等。
(2)按照审计依据的性质和内容不同,分为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被审计单位制定的预算计划合同、相关的业务规范和技术经济标准四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