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姚县林业和草原局(大姚县政务中心2号局级办公楼县林草局五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站505室,电话:622246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 的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售、利用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提供狩猎、人工繁育、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 的规定,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在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措施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为切实解决部分蛙类交叉管理问题,进一步明确保护管理主体,落实执法监管责任,加强蛙类资源保护,2020年5月28日,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下发《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20〕15号),2020年7月24日,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联合下发《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云农渔〔2020〕13号),通知先后均明确黑斑蛙、棘胸蛙、棘腹蛙、中国林蛙(东北林蛙)、黑龙江林蛙等相关蛙类由渔业主管部门按照水生动物管理。根据通知,黑斑蛙、棘胸蛙、棘腹蛙、中国林蛙(东北林蛙)、黑龙江林蛙等相关蛙类林草部门不再作为野生动物进行管理,由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水生动物进行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包括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根据云南省林草部门规定: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参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管理。自2023年 5月 1 日起,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不再办理人工繁育许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向人工繁育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