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场受理报检后,分析疫情,明确检疫要求,确定现场检疫时间;
2.按《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进行检疫。经检疫合格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不合格的,下达《检疫处理通知单》;
3.《植物检疫证书》按一车(即同一运输工具)一证核发;
4.根据以下之一条件签发《植物检疫证书》:a)对从无《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中所列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的县调出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经核查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b)凭有效期内《产地检疫合格证》或有效期内中转换的原《植物检疫证书》,经核查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c)根据现场检疫结果,合格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d)根据室内检验结果,合格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e)根据除害处理后的检验结果,合格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对产自于松材线虫病疫区的松属木材及其加工品,确认经取得松材线虫病除害处理资格的企业进行除害处理后,经检疫合格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1.凡调运植物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
2.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运出发生疫情县级行政区域的调运单位和个人;
3.生产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单位和个人;
4.植物检疫证书
(1)已取得产地检疫合格证的应在调运前5天提出检疫申请。
(2)未取得产地检疫合格证的应在调运前15天提出检疫申请;
5.产地检疫合格证: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生长种植期产地检疫完毕。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由当事人通过协商、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诉讼解决后,再办理登记;属于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存在争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争议解决程序完结后,再办理登记;属于登记错误或技术衔接问题的,由登记机构告知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依法办理更正登记。
按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颁发不动产权证。不涉及界址变化的不动产登记时,继续沿用原有登记成果,乡镇不动产登记服务站负责完成林权宗地矢量数据(80坐标)转换等,如在矢量化过程中宗地存在跨区域的,由乡镇林业和草原服务中心核对宗地正确位置,根据核实情况给予修改并出示审核意见。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31号)要求,权利人原有的合法的林权权属证书,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继续有效。以后在办理转移、变更、注销、抵押等登记或补(换)证时,按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颁发不动产权证。林地数据与土地利用现状数据不一致的,可以保留原登记地类,在不动产登记簿和证书上注明土地利用现状地类,待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结束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涉及界址、面积和四至与现状不一致的,以现状调查为准,登记时对原数据进行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