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制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总体方案,全面排查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着力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此次专项行动从即日起开始,至2023年底结束,分为动员部署、企业自查自改和部门帮扶、部门精准执法、总结提高四个阶段。围绕“切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狠下功夫,突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含道路、铁路、民航、水上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含隧道施工)、消防、燃气、渔业船舶、工贸等重点行业领域,兼顾新业态新领域,聚焦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重大事故隐患,特别是近年来重特大事故暴露出的违规动火、外包外租管理混乱、不开展应急演练、员工不熟悉逃生出口等突出问题深入开展专项排查整治行动,聚焦企业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带动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落实,精准严格执法,确保排查整治取得实效。
根据《江西省应急管理综合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家或省检查发现 严重问题将一票否决《办法》明确,出现以下10种情形(生产安全方面的4种情形与森林防灭火方面的6种情形)的,将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其中,生产安全方面的4种情形包括,设区市辖区内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2起重大亡人生产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事故风险(隐患),因整改不力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行业管理、业务管理、经营管理和出资监管职责的省直有关部门,所管理或监管的行业企业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2起重大亡人生产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事故风险(隐患),因整改不力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县(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新区、风景名胜区发生1起重大及以上亡人生产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事故风险(隐患),因整改不力导致发生较大事故的;一类县(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新区发生3起较大亡人生产安全事故的;二类、三类县(市、区)、风景名胜区发生2起较大亡人生产安全事故的。辖区内被查实一年内有2起以上瞒报事故的。
在森林防灭火方面,发生了受害森林面积1500亩以上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森林火灾的;因森林火灾造成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一个月内发生5起或一个森林防火年度(10月1日至翌年9月30日)内发生10起以上森林火灾的;一个月内发现火情热点15个以上的;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火灾数据严重失实的;国家或省检查发现严重问题的等6种情形之一,并经评估后列入森林防灭火重点管理县(市、区)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因安全生产工作方面被“一票否决”的,被否决的地方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当年不得被评为综合性先进单位,其班子成员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一年内不得评先评优,不得提拔重用。
因森林防灭火工作方面被“一票否决”的,被否决的县(市、区)一年内不得被评为综合性先进单位,县森林防灭火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整改期间不能评先评优,不得提拔重用。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安全生产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这就要求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都负有领导责任。“党政同责”,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都负有领导责任,其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一岗双责”,是指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1)对于困难残疾人家庭,符合低保条件的按规定程序以家庭为单位纳入低保范围;(2)对于依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只要残疾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可以按照个人为单位纳入低保;(3)对于依靠子女供养的无收入来源的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其子女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上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的,可依申请纳入低保。(4)低收入家庭中的未成年重度残疾人,可以个人为单位申请纳入低保。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规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对于户籍地与居住地跨省分离的家庭,需向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下一步,民政部门将积极探索“掌上办”“指尖办”等信息化手段,方便困难群众申请办理低保。
最低生活保障没有名额限制,符合条件应保尽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