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规定,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军队后勤(保障)部门将军人退役养老保险、退役医疗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转人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应的转移接续手续;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一)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军队各级后勤(保障)部门,负责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计算、审核、划转工作,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和补助资金接收工作。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由军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在军人退出现役时一次算清,具体计算和转移接续办法按照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军官、文职干部、军士和城镇入伍的义务兵退出现役时,由所在单位后勤(保障)部门办理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手续,并及时将本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从银行汇至接收安置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收安置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的有关规定,为退役军人建立(或续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落实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一)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相关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相关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条规定,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如退役后复学,其安置地为入伍时普通高等学校户口所在地,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也就是入伍所在地。
最高时速≤25km/h
整车质量(含电池)≤55KG
须有脚踏骑行能力
电机功率≤400瓦,
电池标称电压≤48伏
超过以上指标的
都不属于电动自行车
应该划归“电动轻便摩托车”or “电动摩托车”
按照驾驶证准驾车型来说,要考E或F照
电动自行车从根本上说是带有电动助力功能的自行车,应当符合自行车的相关特征,即能够由人力驱动行驶。如果没有脚踏骑行功能,电动自行车在产品形态、动力来源、使用方式等方面就与电动轻便摩托车不存在本质的区别,也就无法纳入非机动车管理。根据国际经验看,欧盟、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均只有具备脚踏骑行功能的电动两轮车才能纳入非机动车范畴。为此,新标准中规定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脚踏骑行功能。
1、由原来的部分条款强制改为全文强制,从而消除了“非否决项”留下的漏洞;
2、在对近几年电动自行车发生的各类火灾事故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增加了防火性能、阻燃性能、充电器保护等安全内容;
3、对最高车速和蓄电池提出了防篡改(防改装)要求,不给产品出厂后提高最高车速和整车重量留下空间;
4、对外形尺寸做出了规定,明确了前后轮中心距、车体宽度和鞍座长度等指标,防止车辆超长、超宽,同时避免电动自行车搭载成年人造成安全隐患;
5、增加了淋水涉水性能要求,保证了雨天骑行时的电气安全
6、六是增加了车速提示音,解决了群众诟病的电动自行车声音小、速度快,从背后靠近时不能提前预警的问题
7、增加和完善了说明书的编写要求,内容须包括提示骑行者遵守交通法规,注意行车和使用安全,骑行前进行检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