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4.在境外就医的。
5.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
6.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执行全州统一的医疗保障待遇政策,参保人员在集中征缴期参保缴费后,按相关政策规定,2024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可以享受以下医疗保障待遇:
1.普通门诊待遇: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可报销50%,在二级医疗机构可报销25%,个人年度最高可报销500元。
2.特殊病、慢性病门诊待遇:慢性病病种可报销60%(不设起付线)。特殊病病种在起付线以上(1200元)可报销70%,其中,重性精神病、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两个病种不设起付线,可报销90%。
3.住院待遇:在统筹区域内,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可报销85%,二级医疗机构可报销80%,三级医疗机构可报销65%。在统筹区域外,一级及其以下医疗机构可报销85%,二级医疗机构可报销65%,三级医疗机构可报销60%。个人年度累计最高可报销15万元。
4.大病待遇: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累计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的部分,大病保险基金分段按60%、 70%、80%、90%比例给予报销,个人年度累计最高可报销15万元。列入楚雄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重大疾病的,大病保险基金支付不封顶。
5.生育待遇:顺产包干标准为一级和二级医疗机构1800元,剖宫产包干标准一级医疗机构2100元、二级医疗机构2700元,个人不支付费用。在三级医疗机构顺产最高可报销2400元、剖宫产最高可报销3400元。
6.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待遇:高血压年度最高可报销600元,糖尿病年度最高可报销660元,“两病”并发的年度最高可报销720元。使用集中带量采购“两病”药品的,最高可报销90%;使用非集中带量采购“两病”药品的,最高可报销60%。
7.谈判药品门诊待遇: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门诊使用协议期内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的,在先自付10%的费用后,每种药在起付线(1200元)以上的部分,可报销70%,个人年度最高报销限额与住院费用合并累计可报销30万元。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凭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到户口所属的村(居)委会、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县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窗口办理参保缴费相关手续。
1.缴费人可以通过智能手机关注并注册“云南省电子税务局”微信公众号、下载并注册“一部手机办事通”APP或者关注并注册农商行的“掌上银行”“农行云南分行微银行”公众号实名认证后进行全天候自主缴费,缴费成功的可通过手机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电子回单》并作为缴费凭证保存使用。
2.缴费人到各乡镇社保服务中心、村(居)委会、社区由代办员通过手机代缴,缴费成功的可通过手机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电子回单》并作为缴费凭证保存使用。
3.缴费人到大姚农商行(信用社)、大姚农业银行各网点通过银行自助终端缴费实时扣费的,由银行现场开具扣款缴费凭证。
4.缴费人到大姚县税务局第一分局(办税服务厅)缴费的,开具非印刷《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
1.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缴时间为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2月25日。
2.新生儿出生后在 90 天内(含 90 天)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待遇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出生后超过 90 天办理参保缴费的新生儿,自缴费次月起享受有关医疗保险待遇。
1.对特困人员按照380元全额予以资助;
2.对低保对象、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三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按照120元予以资助;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中的60周岁以上的贫困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120元予以资助;
3.对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的农村低收入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按照180元予以资助;对未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的脱贫人口按照每人90元予以资助;
4.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管理的特殊资助对象由相关部门自行资助。
对符合多种资助参保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给予参保资助,不得重复享受。
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020元。其中,财政补助640元,个人缴费3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