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后期扶持资金作为政府性基金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通过电价加价筹措的后期扶持资金由各省级电网公司随电费征收,全额上缴中央财政;二是财政部会同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按照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等部门核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移民人数和规定的标准核定应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三是财政部根据后期扶持基金的入库情况,按季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拨付资金;四是后期扶持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五是后期扶持基金直补到人的,必须建立完整的移民个人档案和后期扶持资金发放记录。用于项目扶持的,必须按项目制定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六是后期扶持资金年终结余,可以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支出范围包括: 1.移民能够受益的生产开发项目; 2.农业生产设施建设;3.交通、供电、供水、通讯和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4.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5.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6.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及相关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8号)规定: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在后期扶持期内,发生以下情况的,在后期扶持人口年度核定时予以核减:1.扶持对象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控股企业录用、现役军人提干的;2.扶持对象转为非农业人口的;3.扶持对象死亡的;4.扶持对象服刑的。如扶持对象发生以上四种情况的,家人应及时将情况反馈所在地村委会或县搬迁安置办公室进行核减。县搬迁安置办公室在每年的移民人口动态管理工作中对“四类对象”进行逐一排查核实。
1.每人每年可享受发放到人的直补资金600元,享受期限为20年。
2.所在的村组可以进行项目扶持。
3.可以免费参加县搬迁安置办组织的移民种植、养殖和职业技能培训。
4.移民学生如到省办委托的各大中专(职)院校就读,可以享受移民教育培养补助。就读中专每人每年可享受补助5000元,就读大专及以上前三年每人每年可享受补助8000元。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规定: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按照国家规定,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以下人口不能核定登记为后期扶持人口:
1.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控股企业录用的,现役军人(武警)提干的;2.安置后转为非农业人口的;3.在享受后期扶持期死亡的;4.服刑期间(缓刑除外)的;5.为安置农村移民调出土地的;6.水库淹没影响的城集镇、工矿企业、专项设施迁改建新址占地涉及的未纳入移民安置规划的征地拆迁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