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安厅结合全省公安机关执法实际,制定了《云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目的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3〕11号)关于“到2023年底前,全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普遍建立,基本实现行政裁量标准制度化、行为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确保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有细化量化的执法尺度,行政裁量权边界明晰,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为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云南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有关要求,为推进全省公安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履行公安行政管理职能,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水平,省公安厅按照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有关要求,制定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形成相对统一的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执法尺度和标准,规范全省公安机关依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避免和减少行政处罚裁量的随意性,切实保障公安行政管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执法环境和秩序。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3〕11号)。
(三)《公安部关于实施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6〕17号)、《公安部关于印发修订后的<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20〕8号)、《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8〕17号)等。
(四)公安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职能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三、制定过程
省公安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按照“依法科学合理和符合执法实际需要”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安部行政处罚裁量有关指导意见等规定,组织研究制定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经在“云南省公安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并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根据专家论证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审议稿),已经省公安厅党委会议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分为一般适用原则和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处罚裁量权基准两部分。“一般适用原则”部分共14条,主要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适用要求、监督管理等作了一般性规定,指导全省公安机关及民警依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处罚裁量权基准”部分共6章,主要对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反恐怖主义行政管理、计算机和网络安全管理、禁毒行政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移民和出境入境管理等日常执法活动中较为常见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细化,涉及公安行政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共33部、291条,包含395项具体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按照违法行为名称、法律依据、裁量基准三项内容逐条制定,裁量基准项对违法行为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的情形进行了明确,对处罚裁量幅度空间较大的,一般按照情节轻重情形划分为2-4个裁量阶次和相应执法尺度的处罚基准。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涉及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进行细化,符合裁量权基准制定要求和执法实际需要。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是体例格式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由于涉及内容较多,因此采用了word文档格式进行编制,包含一般适用原则和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处罚裁量权基准两个部分。“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处罚裁量权基准”部分对涉及的违法行为按照公安行政管理领域分别以章节体现,条目序号按顺序连续排列。
二是适用动态调整机制。《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施后,省公安厅根据全省公安机关实际适用情况和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及上级机关有关处罚裁量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进行研判,综合评估,按照制定程序规定适时进行修订调整和公布实施。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公安厅联合制定了《2024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云公交〔2024〕35号),为方便贯彻执行,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目的及依据
为进一步明确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推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透明、公正、公开,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以及国家统计局云南调查总队和省统计局提供的2023年度有关统计数据,联合制定2024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
二、主要内容
(一)正文部分。一是明确了云南省2023年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全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以及19类行业门类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二是明确了适用范围,凡是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2024年5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期间进行损害赔偿调解和审理工作的均按此标准执行。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亦参照此标准执行。三是明确了参照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涉及的“职工平均工资”参照“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进行有关费用计算。
(二)附件部分。共2个附件,第一个附件是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出差住宿费用开支标准,明确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和其他人员等3类人员每人每天的费用标准,以及全省16个州市按照一类地区、二类地区分类的具体情况。第二个附件是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补助费开支标准,明确了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具体标准。
(此件有效期为2024年5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
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
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与其解除劳动
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 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 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才可以裁减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