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第三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112项涉及州级及以下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21号)附件3第4项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州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再实施,保留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批权限。
1.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表
2.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
3.办学章程
4.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办学场地使用证明及产权证明
6.拟开展培训工种教学、实训设施和设备清单
7.办学场地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8.开办资金、固定资产证明材料
9.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定代表人)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举办者)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校长)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实操指导老师)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专职管理人员)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理论老师)
15.学校制度(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员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疫情防控)
16.申报培训工种培训教学大纲
17.联合办学协议
18.实操指导老师任职资格证明
19.校长任职资格证明
20.理论老师任职资格证明
21.承诺书
1.申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有法人条件;
2.申办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机构;
3. 具体办学条件应符合《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及相应的职业(工种)设置标准;
4. 申报的学校名称应通过名称预先核准;
退役义务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1)服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2)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3)是烈士子女的。符合以上规定条件的退役义务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义务兵可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保障其第一次就业。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有关规定办理。